為充分解決資源短缺和環境汙染問題,國家大力扶持包括“風電”、“光伏”等在內的新能源企業,從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我國環境汙染問題和化石能源危機。但是受到地域差異和市場發展的影響,我國風電企業消納發展問題在2010年開始,逐漸突出成為了一個在我國現有運行模式下的一個經濟利益衝突問題。
在市場原有電力模式和“風能”並行的模式下,我國也曾充分借鑑國外例如丹麥等國家在內的歐洲國家的先進經驗,並以我國實際發展模式為出發點,立足國情采取“風電供熱”、“風火聯合運行”的消納手段,並利用內蒙古企業作為試驗點進行試驗。但是遇到了包括企業技術平臺難以支持、國家政策不明確與市場利益衝突明顯等發展的新難題,電力市場供大於求的現象突出。
進入新時代後,風電消納呈現出市場廣闊、新市場逐漸代替舊市場的新特點。“十三五”期間,風電行業整體的投資增加。但受到海上風電的影響,在陸上發電方面,2015-2017年的裝機規模從31W臺逐年下降到23.2W臺和19.7W臺。其中山西等在內的能源大省雖然在逐步推進“分佈式”風電項目,但是受到2008年以來我國對於北方地區,特別是汙染較為嚴重的山西、河北等地環保政策的加強,造成風電裝機數量仍在下滑。
海上風電能源在大力發展並且逐漸超過陸上風電發展的速度,福建、上海、浙江、海南、廣東、山東等省份相比於內蒙古、山西、新疆等傳統的陸上風電省份,無論是在風能資源的利用率還是在市場的容納性和利益轉化方面,前者都明顯優於後者。在政策方面,根據我國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在2019年出臺的《關於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以及2020年出臺的《關於印發省級行政區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通知》等相關文件要求,山西省於2020年10月出臺了《落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實施方案》。
依據《方案》要求“獨立售電”以及“配售電”按照一定權重,承擔超過保障性收購小時數以上的市場化電量的責任,並且該計劃需報送給所屬經營區企業以及相關部門報備,受到相關部門的制約和監督。所選取的S企業位於我國的傳統火電能源大省,同時山西省也是我國風力資源豐富的省份,新時代的發展背景下,作為一家新能源企業如何解決好市場的供求問題,為企業謀求新的發展搶佔資源市場是新時代大背景下的一個重要議題。
傳統能源的儲備量越來越少,新能源實現快速發展不但是發展的困局,也是發展之路。如何平衡好政策管控與市場發展兩者的關係,以及如何為非國有控股企業在新能源發展的路上分得一杯羹,在中國特色市場的大背景下充分的發展,這是當下能源行業既有理論研究價值又有現實研究價值的話題,意義深遠。在理論意義方面。目前對於新能源消納問題主要是基於技術領域的研究,關於市場方面則相對較少。
特別是立足於新能源企業這一能源發展的“弱勢群體”就更加的稀少了,中國特色市場的要求是市場是“無形的手”,因此如何在能源企業的發展中立足市場與戰略管理的角度,構建新能源企業發展的理論新體系,將不僅豐富新能源產業的理論研究,且豐富了市場管理與營銷的理論可參考的範圍。
因此立足於企業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法,從而形成符合市場規律和要求的企業管理之路是極為重要的。通過近20年中國的新能源發展的歷程,不可否認我國自21世紀初期就積極利用新能源,特別是風電能源產業作為產業優化的重點發展方向。在政策引導方面,我國積極利用“補貼”、“貼息”甚至在利用稅收減免等政策來幫助新能源產業穩步快速發展,這也為我國在產業轉型和自主研發領域產生了一定的催化作用,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逐漸增強。
但是當新能源在中國市場發展20多年後,國家政策對於新能源企業在市場面臨的種種危機而言,單純的政策激勵已經難以彌補企業對於市場喪失的信心和補貼減少面臨的衝擊,長期電價補貼形成的財政缺口和短期難以收回的企業應收賬款,讓企業在資金流動方面面臨沉重的資金壓力甚至是負債風險。
在新時代的背景下如何在基礎設施無法充分的匹配,以及電價下調、收益擱淺等問題下,將企業的自身發展動力和國家政策催化積極應用起來,從而產生新的發展機會,幫助企業站在“十四五”開端的發展大潮上,制定科學合理且符合市場規律的營銷策略是貫穿始終的研究目的。徐乾耀等學者對新能源消納的定義相對簡單,顧名思義,新能源消納特指的是新能源電力產品或者相關服務的市場需求,相比於現有已成規模的生產能力要低一些,進而使得產能出現剩餘的現象。
但是就新能源消納來說,在不同的部門、不同的產業及不同的地域間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和差異性,國內外學者以及部門在對其進行研究時,從不同的角度展開研究,重新界定新能源消納的概念。如《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等對“新能源消納”給出的定義為,我國經濟逐漸步入新常態發展時期,經濟增長的速度逐漸放緩,投資驅動力也不斷下降,並且前期產業的發展存在不合理的體制性因素等等。
受到上述因素的影響,一些行業的市場需求量呈現明顯下降的趨勢。如水泥、鋼筋等等,促使市場需求和產業生產能力之間出現不相符的現象,供過於求的現象非常明顯,進而引發很多明顯的矛盾,如經營危機、價格下跌、資金浪費以及企業資源閒置等等,與新能源消納產生的時間相結合,能夠對其進行劃分,具體分成兩種,即實際發生的新能源消納與潛在的新能源消納。
一些學者基於宏觀的角度來定義新能源消納,相比較性文件中對新能源消納的定義,兩者之間沒有太大的區別。例如,李江濤、張保權提到,隨著宏觀經濟呈現波動週期式的發展狀態,生產能力相比較需求水平要高出很多,由於存在這種不匹配性,使得產品價格出現下降的趨勢,同時庫存成本不斷提升以及低價競爭越來越激烈等等。他們基於時間週期的視角對新能源消納進行劃分,具體可以分成兩種,即體制層面的長期新能源消納以及短暫性的短期新能源消納。
其中,就短期新能源消納來說,無需進行干預,市場能夠自行調節。就長期新能源消納來說,其中存在一定的經濟結構性問題,能夠對經濟發展產生很大的影響。王曉、徐飛、陳磊從經濟發展和新能源消納的角度進行研究,定義體制性和結構性新能源消納的概念。其中,就結構性新能源消納來說,把多餘市場需求的生產能力劃分為兩種,一種是由於創新驅動力不足而使得市場供給的先進生產能力無法得到滿足;
還有一種是隨著市場需求的不斷變化,自身的生產能力比較落後,無法迎合市場發展的需求。而體制性新能源是因為市場經濟發展不夠完善,對其進行過多的干預,導致出現信息出現不對稱的現象,進而使得投資決策出現嚴重失誤的現象,造成產能多餘需求的現象。國外的學者基於宏觀的角度對新能源消納進行界定,並將其定義為由於壟斷競爭導致的企業產品、服務供給量遠高於市場需求量而導致生產供應能力剩餘的現象。
Kamien等、Kirkley等與前人分析的結果相結合,從資本要素的角度出發,對新能源消納進行界定,指出其是因為投資過多而使得企業的生產水平相比較生產效率和市場需求要高出很多,但是和市場平均成本相比又低出很多。綜上所述,國內外學者對於新能源消納概念界定不再僅僅立足於概念上的滿足市場需求的操作,更是將消納與供給側與需求側的改革相結合,將電力消納的好壞定義為推動我國電力市場的發展的因素之一,同時學者認為新能源消納問題的解決應該依靠於市場調節而非強制性干預來進行的,通過研究其界定為在明確以市場為導向的研究方向確立了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