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產業技術創新與規制之間的作用機制。從電信產業的發展歷程分析,電信技術創新對電信產業的發展具有決定性作用,而規制是在電信產業發展到一定階段才出現的一種政府制度安排。所以對於電信產業而言,技術創新對規制具有決定性作用。
但技術創新並沒有直接決定規制的產生與具體內容,因為電信規制實施的對象是電信產業而非電信技術,而技術創新發生的領域也是在電信產業。因而,電信技術創新與電信規制之間是藉助於電信產業而相互發生作用。
電信產業的技術特性決定其自然壟斷性,進而提出電信壟斷規制。從世界各國電信產業發展的進程看,電信技術剛剛運用時期,電信產業最初是自由競爭的市場,但自由競爭給電信企業帶來的是無序的發展和大量資本投入後無法收回,這一點與電信產業自身的特性直接相關;
因此,電信產業的規模經濟、範圍經濟、網絡性,以及最根本的成本次可加性,使其成為自然壟斷產業,從而使政府開始對電信產業實施壟斷規制。電信產業的自然壟斷性是政府對其進行規制的原因,而自然壟斷性源於生產技術特徵。
電信企業提供的產品是多種產品服務,比如電話發展初期就有了本地電話業務與長途電話業務。對於多產品產業,如前所述,根據鮑莫爾1977年對自然壟斷產業的定義,判斷自然壟斷性的主要標準是產業是否具有成本次可加性。所以,一直以來成本次可加性成為判斷自然壟斷性的主要標準。
最初的電信產業只從事本地電話和長途電話業務,其性質也具有自然壟斷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 電信產業鉅額的沉澱成本與巨大的規模經濟性。電信產業的技術網絡在初始投入期規模巨大,投資一旦發生很難收回,具有很強的沉澱性。但是電信運營成本卻相對投資成本較低,電信服務規模每增加1%,平均每線成本就會下降0.6%,當電話普及率達到10%以上時,規模效益才會顯現出來。
(2) 電信網絡的外部性。隨著電信用戶數量的增加,規模效應逐漸顯現,電信服務的平均成本開始下降,各個用戶的效用會隨著用戶數量的增加而增加,外部性開始顯現。
(3) 電信資源的稀缺性。電信業務的開展必須擁有一定的技術資源與自然資源,這些資源對於初始投資者來說是稀缺的。
正是由於電信產業在發展初期具有這些自然壟斷性質,AT&T總裁威爾認為“電話系統應該是一種普遍的、相互依存的、互相聯通的系統,它應該為所有交換系統上的所有用戶提供通信的機會,在一定的範圍內,電話交換系統之間互聯是必須的。而這不可能由幾個存在競爭關係的不同公司控制的系統來實現。
這隻能通過規制並以比競爭與國有化更低的成本向公眾提供服務來實現。”他認為像電話這樣的自然壟斷行業,競爭是一種浪費,也是不適合的。為防競爭者進入市場,同時,也為了避免整個電信產業的國有化。威爾提倡採用私營公司加政府規制的辦法向美國公眾提供電信服務。
作為美國最大也是最早的電話公司,AT&T向政府提出了規制的要求。1934年美國通過通信法,標誌著美國電信產業正式進入壟斷規制時期。之後,世界上主要國家也實施了電信業的壟斷規制模式,只是部分國家實行了國有化,部分國家依然是私人企業。
政府規制對產業性質發生變化的反應。如果自然壟斷產業確實發生了成本變化,導致自然壟斷產業的條件遭到破壞,性質發生了變化,面對這種情況,政府的規制可以有三種選擇。
A依然維持原有規制,保持該產業為壟斷產業。如果政府認為該產業依然是自然壟斷產業,則會採取這種規制。如果產業的自然壟斷性質已經消失依然以壟斷性產業規制,則這種規制會由於阻止競爭而導致福利的減少,因為競爭可以降低價格,資源分配會更加合理
B完全放鬆規制:允許自由進入,取消價格控制。滿足這一規制政策的條件是,產業不再是自然壟斷性產業,或者即使是自然壟斷性產業,但其規模經濟已變得很小,以至於多個企業造成的生產非效率被競爭產生的效益所抵消。
但是,如果自然壟斷產業一旦失去自然壟斷地位就釆取完全放鬆規制,會導致產業在變遷中發生巨大的損失,也會引起企業強烈的反對。
C實行部分放鬆規制。放鬆企業進入的條件,或者設定一些寬鬆的進入標準,允許滿足條件的企業進入。這種規制的特點是依然直接對價格進行控制。對於規制機構而言,重要的是規定最低和最高的價格限制,企業在價格限制之間可以靈活地制定價格。
在這種規制下,價格規制可以向所有的企業實行,也可以對在位企業和進入企業實行差異規制,即不對稱規制。不對稱規制是對新企業給予相當的價格自由,而對在位企業依然保持價格控制。
美國政府規制對產業性質變化的反應。美國聯邦政府對長途電話的規制最早可追溯到1910年的Mann-Elkins法。這部法律賦予了洲際商業委員會規制洲際電話服務的權利。ICC控制著電信產業的進入,導致美國電話電報公司成為長途語音電話服務的法律上的壟斷者,並有權設定最低與最高價格。
1934年通訊法頒佈,ICC把這項權利轉給了聯邦通訊委員會。FCC控制了幾乎產業競爭的所有方面,包括價格、進入、接入。一直到二十世紀50年代後期,長途電話依然是典型的自然壟斷性產業,AT&T是提供長途電話語音服務的唯一壟斷企業。FCC控制價格並阻止任何企業進入該領域與AT&T競爭。
這一時期對長途電話實行完全壟斷的基礎是對該產業自然壟斷性的認識。自電話發明以後,電信技術一直是明線線路體系,即通過電線杆上的線路發送地區之間的信號。這種技術固定成本很高,但增加一個消費者的邊際成本很低,因此被認為具有規模效應。
30年代,AT&T運用同軸電纜技術代替了明線線路。同軸電纜能夠同時攜帶大量的長途通訊線路。然而,同軸電纜依然具有龐大的固定成本,長途電話業務依然被認為是自然壟斷性產業。一直到40年代,微波技術被運用在電信產業裡,極大的降低了電信運營的固定成本。
微波技術不需要明線,只要每二十到三十米之間有中繼站,接收微波信號並放大,並傳遞到下一站。固定成本的下降為小規模企業提供了進入該產業可能性。50年代,許多私人企業和政府組織訴求FCC允許他們建立自己的專線體系。
從成本角度我們可以得出,微波傳輸技術的運用減小了最小最優企業的規模,長途電話業務可以由幾個企業來提供。另一方面,電話需求也發生了改變。
一方面美國人的收入從40年代以後不斷增加,從1949年到1984年美國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增加2.2%,LesterTaylor在實證研究中發現長途電話的需求曲線彈性從0.038上升到2.76,顯示出長途電話產品已經是正常商品,說明隨著收入的提高,對長途電話的需求也在提高。
1962年,AT&T與摩托羅拉公司分別作了電信行業長途電話的成本研究,對200英里微波系統的成本進行了測算。測算結果顯示,電信行業顯然存在規模經濟,而且在240迴路左右成本曲線開始變的平坦,即240迴路左右達到規模經濟50年代以後,城際線路需要上千個迴路,意味著電信產業需要許多企業提供該項服務。
1975年,LeonardWaveman研究表明,在60年代中期,在1000至1200迴路規模經濟就已經消失,而紐約到費城的線路需要79000個迴路,如果按照最小最優規模的要求,意味著很多城際線路上需要更多的企業提供服務。DavidEvens與Jameshenchman在1982年的研究也支持這一結論。
他們測算了1958年一1977年Bell公司多產品的成本函數,發現在那個時期成本在任何產出都不再具有成本次可加的性質七,所以,實證研究表明微波技術出現後,在50年代之後長途電話業務不再具有自然壟斷的性質,成本的降低、需求的增加使得產業需要更多的有效率的企業提供產品,這樣才能保證整個產業是最優效率的。
因此,隨著微波技術的發展,很多私人企業和政府組織開始訴求FCC允許他們進入長話業務。最終,FCC對AT&T開始調査,並於1978年做出了拆分AT&T的決定。此決定不僅影響了美國電信產業的發展格局,也對其他國家的電信產業發展起了重要的影響。
60年代以斯蒂格勒為代表的經濟學家對政府規制的規制成本,壟斷企業的低效提出了質疑,提出政府的規制政策最終是有利於受規制的利益集團。這一觀點嚴重動搖了政府繼續實行壟斷規制的基礎。
1982年美國AT&T公司被分割,英國打破電信產業的完全國有壟斷,1985年日本NTT實現了私有化,20世紀80年代世界電信產業進入了由完全壟斷到寡頭壟斷的發展階段。而各國的規制政策也由支持完全壟斷走向了打破壟斷,促進競爭的規制政策。
雖然60年代規制經濟學中的“俘獲理論”,促進了放鬆規制的形成。但是“俘獲理論”揭示的是企業為了維護壟斷與高利潤對規制部門的俘獲,但沒有解釋企業維護壟斷的動力。
結語
筆者認為,電信產業放鬆規制的根本原因是整體運營成本的下降引來潛在的進入者,他們對產業利潤的“窺視”促使他們向政府“反方向俘獲”,他們所提出的訴求來源於技術創新改變了電信產業的性質,他們已經有能力與壟斷者競爭,進入電信產業,從而促進政府實施放鬆規制,引入競爭。因此,技術創新是規制變化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