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發時間:2022年8月14日)
書接《開啟證據之門的新鑰匙:涉案物質變化說》一文中提到的,視音頻記錄技術的出現和普及,為我們提供了記錄涉案物質的存在狀況發生變化過程的技術手段,這讓我們認識到,涉案物質的存在狀況發生變化過程,雖然是瞬逝的和僅能存在於現場中的,但它確實是形成作為法庭證據使用的“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的原材料,理論上應將其歸入“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的範疇,因此稱之為僅能存在於現場中的“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
顯然,視音頻記錄實現的,將瞬逝的、僅能存在於現場中的“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轉化成,可供隨時調閱查用的、作為法庭證據使用的“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對於證據領域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深入的瞭解和思考。
一、視音頻記錄的形成原理
參見圖1所示,利用攝像機對犯罪行為人反射的光線和說話的聲音進行現場在線式轉化的實現過程如下:
(1)犯罪行為人通過反射改變入射光的存在狀況,導致反射光成為了直接作用式形成的最原始的場態電子物證;
(2)反射光進入攝像頭的視場中,導致攝像頭成為了固態電子物證,並導致攝像頭輸出的模擬視頻信號成為了轉化作用式形成的場態電子物證;
(3)犯罪行為人說話引起的空氣振動傳播至拾音器處,導致拾音器成為了轉化作用式形成的固態電子物證,並導致拾音器輸出的模擬音頻信號成為了另一種最原始的場態電子物證;
(4)攝像頭輸出的模擬視頻和拾音器輸出的模擬音頻信號輸入至攝像機主板中,導致攝像機主板成為了固態電子物證,並導致攝像機主板在對輸入的模擬視頻和模擬音頻信號進行數字化、壓縮編碼等處理過程中使用的多種電子信號成為了場態電子物證;
(5)攝像機主板將形成的數字音視頻文件存儲到CF卡中,導致CF卡成為了固態電子物證,並導致CF卡中存儲數字音視頻文件的存儲單元中用於表示數據的電場成為了場態電子物證;
(6)勘驗檢查時,由於CF卡是可供隨時調閱查用的非易失性電子存儲介質,因此可以提取整個攝像機或僅提取CF卡作為法庭證據。
二、視音頻記錄涉及的物質和電子類效應
參見圖2所示,在視音頻記錄的形成的過程中,其實涉及到大量的物質轉化。
(1)犯罪行為人發出的聲音,是以聲速每秒340米的速度傳播的空氣振動,當其傳播到拾音器處時,在駐極體式拾音器中是通過壓電效應,在動圈式拾音器中是通過動磁生電效應,將空氣振動的變化規律轉化成拾音器中的電場這種電子類物質的電壓或電流的變化規律,從而形成相應的模擬音頻信號。
(2)犯罪行為人反射的光線,是以光速每秒30萬公里傳播的廣義電磁波,當其傳播到攝像頭處時,通過CCD或CMOS光學傳感器中的光電效應,將入射光線的變化規律轉化成攝像頭中的電場這種電子類物質的電壓或電流的變化規律,從而形成相應的模擬視頻信號。
(3)拾音器輸出的模擬音頻信號,攝像頭輸出的模擬視頻信號,均是模擬形式的原始電子證據。在攝像機主板對輸入的模擬音頻和視頻信號進行數字化、壓縮編碼等處理過程中,在攝像機主板將表示視音頻文件的編碼數據寫入到CF卡的過程中,前後級電路之間的信號傳遞主要是通過電場效應實現的。
(4)當攝像機播放存儲的視音頻記錄文件時,需要通過電/光效應在顯示屏上發出表示視頻圖像的光線,需要通過動電生磁效應和磁場效應導致揚聲器中的振動膜振動以發出聲音。
需要注意的是,視音頻記錄形成過程中使用的壓電效應、動磁生電效應、電場效應、電/光效應、動電生磁效應、磁場效應之類的電子類效應,均實現的是間接的物質轉化,輸入的物質並沒有被轉化成輸出的物質,而只是將由一定規模的輸入物質形成的信號的技術參數的變化規律轉化成由一定規模的輸出物質形成的信號的技術參數的變化規律。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講,這種間接的物質轉化並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物質轉化,而只是實現了由不同物質形成的信號的技術參數的變化規律的傳遞,將其稱作“物質關聯”其實更為恰當。
三、視音頻記錄的啟示一:成為物證的條件
大多數情況下,犯罪行為人發出的聲音,犯罪行為人的身體反射的光線,並不是作案工具,甚至是犯罪行為人不願意發出的。但是,正如《犯罪分子更不孤獨了》一文中指出的,現實世界中的每個角落均充滿了物質,犯罪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不可避免地會改變其周圍的空氣和光線的存在狀況,由此導致犯罪行為人周圍的空氣和光線與犯罪行為之間存在關聯。因此,通過攝像機,對與犯罪行為存在關聯的空氣和光線進行轉化和記錄,形成相應的視音頻記錄文件,並存儲在CF卡、SD卡之類的非易失性存儲介質中,或是傳輸至視頻監控系統中存儲起來,從而就實現了,將犯罪行為人發出的聲音、犯罪行為人的身體反射的光線這樣的,瞬逝的、僅能存在於現場中的“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到CF卡、SD卡、存儲陣列之類的非易失性存儲介質中的視音頻記錄文件這樣的,可供隨時調閱查用的、可以作為法庭證據的“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
由此看來,能作為證據使用的,並不一定必須是作案工具,只要其與犯罪行為之間存在某種關聯,即使其本身的是瞬逝的,或者是看不見、摸不著的,但只要其是客觀存在的,能被攝像機之類的設備轉化和記錄下來,同樣也可以作為法庭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