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活動的性質
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活動是指利用專用充裝設備,將貯存在固定容器中或氣體發生裝置中的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等介質充裝到各類鐵路罐車、汽車罐車、長管拖車、罐式集裝箱、管束式集裝箱中的過程。
移動式壓力容器作為介質的運輸設備,其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安全負責,其充裝單位應對充裝安全負責。
氣瓶充裝活動是指利用專用充裝設備,將貯存在固定壓力容器中或氣體發生裝置中的壓縮氣體、液化氣體和溶解氣體充裝到各類氣瓶內的過程。
氣瓶是氣體的包裝物,充裝單位是氣瓶的使用單位,氣瓶的安全應當由充裝單位負責。
以液化石油氣鋼瓶充裝為例,液化石油氣鋼瓶充裝單位是其使用單位,購買消費液化石油氣的餐館等企業或個人是液化石油氣的使用者。
二、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充裝許可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包括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器具、安全設施,有健全的充裝管理制度、責任制度、處理措施,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工作。
充裝許可的具體條件和許可程序、要求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進行。
三、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前後的檢查和記錄制度
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的單位是充裝活動安全責任的主體,有責任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建立健全充裝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嚴格的包括充裝前後檢查的充裝作業操作規程,落實充裝前後對充裝對象、充裝設施等的檢查措施,並予以記錄,以消除錯裝、混裝、超裝等事故隱患。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
四、氣瓶充裝單位的義務
作為氣瓶使用單位,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對氣瓶安全負責。
氣瓶充裝單位除應當履行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氣瓶外,還應當按照本法及現行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履行包括使用登記、維護保養、申報定期檢驗等使用單位的義務,並對氣體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其中車用氣瓶、呼吸用氣瓶、滅火用氣瓶、非重複充裝氣瓶的充裝單位如果不是氣瓶的產權單位,則僅對氣瓶的充裝安全負責)。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許可證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