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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市場的固有缺陷和金融體系的內在脆弱性,從客觀上說明了政府對其干預的合理性。而白中央銀行制度的廣泛確立伊始,政府對金融市場的干預便一直在“加強與放鬆”之間來回擺動。於其方式,則長期充斥著“自上而下”的管制意味,這也促成了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一直以來都是金融發展過程中的永恆話題。

雖然在2008年金融危機之後,世界各國均開展了從理念到體制再到工具的顛覆性監管革命,但我們還是依稀能夠看到這一輪的變革,仍然遵循了“加強監管一一放鬆監管一一加強監管一一放鬆監管”的循環脈絡,世界範圍內的監管體系從金融危機之前將“輕觸式監管”奉為圭臬,再度轉變為對審慎監管的強化。

而在這一過程中,卻也出現了一系列的新理念與舉措。例如,將宏觀審慎監管作為與微觀審慎監管同一位階的監管措施、開始注重監管的前瞻性、將監管與互聯網技術深度融合,等等。金融監管沙盒制度實際上就是英國在這場變革中首創,與以往自上而下帶有對抗性和滯後性的現場與非現場監管工具不同,監管沙盒有著如下鮮明特徵:

一是試驗性。海曼P.明斯基(HymanP.Minsky)提岀的“金融不穩定”假說認為:“狹義上的金融脆弱性是指金融業的內在脆弱性本質,其基於金融業的高負債經營而產生;廣義的金融脆弱性則涵蓋了全部融資領域的一切風險積累”。與其它產業相比,金融業更容易發生系統性的不穩定現象,除了其內在的不穩定性之外,金融機構之間愈發緊密和複雜的財務往來所激發的金融風險傳染性,無疑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與以往在上市之前對金融創新的嚴格審批,以及上市後的現場與非現場監管相比,秉持沙盒“模擬性”特質的金融監管沙盒制度,淋漓盡致地發揮了這一點。其營造了一個真實且安全的試驗性場域,來對風險尚不明晰的金融創新產品進行測試,“試驗性”成為金融監管沙盒制度的最大特徵。具體而言,該制度一方面將未獲上市資格的金融創新產品投入真實的市場環境當中;另一方面則通過金額、人數的限制來將可能的風險控制在可控範圍之內。並且保證尚不明晰的金融創新產品之風險與整個金融體系的及時阻斷。

二是特定性。無論是按照金融機構的牌照類型和法律屬性,分別設立監管機構進行監管的機構型監管體制;依據金融機構所提供的產品屬性,來確定監管權力歸屬的功能型監管體制;還是突出防控系統性風險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兩個目標的雙峰監管體制;亦或是由一家監管機構統攝全部金融監管權力的綜合型監管體制。在具體的監管方法上都是以共性的現場檢查(查閱相關文件或數據等)、非現場檢查(對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財務數據進行評估等)、結構化早期介入(窗口指導、限制業務範圍等)以及並表監管等具體的方法進行監管。

即便是對於同種業務的各類規範,如資產管理業務、網絡借貸業務、第三方支付等,也均是基於這一業務的共性建立起來,側重於事後對其共性的規則構建與監管。而就金融監管沙盒制度本身而言,其更加側重於事前對金融創新產品的個性化監測,事後的共性規則之抽取並非該制度本身的重點。在監管沙盒的框架下,每一個金融創新產品均會有特定的聯絡官與創新主體進行測試參數、消費者保護措施等方面的具體協商。立基於此,在特定的時間、人數、金額或者相關應用的範圍之內,對這一特定的金融創新產品運用協商一致的特定監管方式和參照數據來開展測試,具有常規監管方法所不具備的特定性。

三是參與性。傳統上,監管機構往往關注償付能力、流動性比例等金融風險指標,關注的焦點主要是回溯過往,風險評估也是基於“過去的”金融績效報告和組織程序。經歷過2008年的金融危機之後,監管者逐漸認識到,當金融機構的問題己經反映到財務數據當中之時,通常已經無力迴天了,監管的前瞻性開始被重點關注。此種特性的獲取…方皿仰仗於監管機構優秀的風險洞察力,另一方面則需要在與市場主體的頻繁溝通中得到。但作為政府機構之一的金融監管部門卻遠非萬能,其經濟人的本質所帶來的有限理性和政府部門如影隨形的“帕金森定律",極易使得監管機構陷入失靈的沼澤之中。

同時,監管部門對金融業的制度供給長期以來表現出的,極強的政策性和濃重的自上而下的公法氣息,使得監管部門與市場主體之間的關係處於一種緊張甚至對抗的狀態,兩者之間良好的信息交流與溝通成為奢望。這在金融創新的信息溝通方面表現的尤為明顯,畢竟金融創新從某種程度而言,就是金融機構基於規避增加隱藏稅收並造成其利潤下降和經營不利的政府管制行為而產生的,此種狀態無疑與當前所要求的監管前瞻性背道而馳。

金融監管沙盒制度則很好地緩解了這一矛盾,其整個制度設計就是立基於各方主體的共同參與和良好溝通之上。一方面,監管部門和創新主體的信息交流貫穿於監管沙盒的事前、事中、事後整個流程;另一方面,監管部門將與獲得測試資格的創新主體在測試開始前,就具體參數、結果測量、實施範圍、消費者保護措施等內容進行協商或者核驗。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監管部門通過監管沙盒制度,事實上地參與到了金融機構對金融創新產品後期的市場適應性的開發階段。

同時,金融機所提供的與金融創新產品的相關信息和動向,也促成了新監管規則的出現。此外,消費者也在既定的保護措施之下成為試驗主體,從而為金融創新產品和監管規則的形成提供數據來源。簡單來說,就是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和消費者藉助監管沙盒,通過平等的溝通與協商,共同參與到金融創新產品的開發和監管規則的完善當中。

四是平衡性。金融市場的穩健發展需要實現金融安全、金融效率、金融公平的良性互動,而規範金融市場的金融法制,也理應在一次次的變革中尋求三者的最佳均衡點。基於試驗性思維構建的金融監管沙盒制度充滿了平衡的藝術,作為一種在真實但受限的環境中對金融創新進行測試,並以此判定是否可以大規模商用的制度,能夠在防範各類風險的前提下最大地促進金融創新。

無疑是在金融安全、金融效率和金融公平當中尋求到了最佳的平衡點,也恰恰滿足了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和消費者三方的不同訴求。對監管部門來說,監管沙盒不僅能夠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實現對金融創新的甄別,達到促進目的,在運作過程中與金融機構的大量溝通,實際上也實現了兩者之間的良性互動,這無疑對監管制度的適應性變遷和金融市場的穩健發展大有裨益。

對金融機構而言,這種非市場但卻又市場化的測試環境,不僅大大降低了其上市運行的各項制度性成本,更增強了風險的可控性,極大地刺激了其創新慾望。從消費者角度來看,相對封閉的測試環境很好地隔絕了一個暫時無法明晰和量化的風險,這一制度所體現的從“權益保護”到“擴大受益”的理念擴充,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的針對性安排,無疑更好地實現了對其的全方位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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