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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愛看宮斗的姐姐

    第1項權益,業主具有對物業的“取消權”

    第2項權益,業主具有對物業費的“理解權”

    第3項權益,業主具有對物業盈利的“一切權”

  • 2 # 用戶891539104769

    2021年1月1日所實施的《民法典》中,就對物業方面做出了“新規定”,讓業主們擁有了“3大權益”。

    第1項權益,業主擁有對物業的“取消權”

    在過去,如果遇到一些“不良”物業,業主們可能會沒有什麼辦法,只能“自認倒霉”。但現如今,業主們有了“當家作主”的權利。因為根據《民法典》新規,業主可以依法更換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機構或管理人。

    而且,業主們還可以乾脆取消物業,選擇自行管理小區。當然,人們想要使用這項權利,就要得到大部分業主的贊成,否則物業也是無法被輕易“辭”掉的。

    第2項權益,業主擁有對物業費的“了解權”

    關於“亂收費”問題,是很多物業的通病。之所以會發生這種現象,是因為業主們對物業所收取的費用“不了解”,導致其每次繳費都是“稀裡糊塗”,就算是自己被騙了也是渾然不覺。不過,現在大家不用擔心出現這種情況了。

    因為為了保障業主們的利益,此次《民法典》中,特意規定物業的相關人員應該將收取費用的項目、標準、使用情況等,公開給業主們。以讓大家深刻了解自己應該交多少錢,以及錢都花在哪了。這樣就能夠有效避免物業“亂收費”的情況,並使得業主們心裡“有底”。而且,這也算是為業主省下了一部分錢。

    第3項權益,業主擁有對物業盈利的“所有權”

    大家都知道,物業畢竟不是“慈善機構”,他們除了靠收取物業費賺錢以外,還會利用小區中的公共資源進行盈利。例如,在小區電梯中安放廣告、租借小區場地等。本來物業賺錢是無可厚非的,但這些盈利來源都是依靠業主們的公共資源才實現的。

    所以,物業所盈利的一部分錢,也是業主們的共同財產。《民法典》中就指出,物業方面利用業主共有部分所產生的淨盈利,是與業主們共有的。也就是說,業主們可以獲得物業方面的收益,可謂是“躺著賺錢”。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中也提到,物業所產生的盈利,應該優先補充小區的公共維修基金。這樣的話,大家就可以不繳納公共維修基金或少繳納一些了,能夠省下不少錢。

    總的來說,“物業”對於業主們來說,是“不可或缺”的存在,其能夠有效地提高業主們的生活質量。可是物業也是一把“雙刃劍”,如果遇到不好的物業,也會為自己的生活造成麻煩。不過,現在我們不用擔心這些問題了。因為在新規下,業主們有了當家做主的權利,不再會“受制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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