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設施設備
1.第7.6條 使用惰性氣體的實驗室,宜設置氧氣濃度報警儀並與風機連鎖。
2.第7.7條 使用或產生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實驗室,應設置響應的可燃氣體測報儀並與風機聯鎖,風機應為防爆型風機。
3.第7.8條 使用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實驗室,應安裝相應的有毒有害氣體測報儀並與風機聯鎖。
4.第7.9條 氣瓶應有效固定,防治傾倒。
(二)儲存
1.第9.3條 互為禁忌的化學品不應混合存放。
2.第9.5條 a)每間實驗室內存放的氧氣和可燃氣體各不易超過一瓶或兩天的用量;
b)每間實驗室內存放的除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外的危險化學品總量不應超過100L(kg),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學品的存放總量不應超過50L(kg)且單一包裝容器不應大於25L(kg);
c)實驗室內與儀器設備配套使用的氣體鋼瓶,應控制在最小需求量;備用氣瓶、空瓶不應存放在實驗室內。
(三)使用管理
1.第10.1條 危險化學品的發放、領取與退回應符合以下要求:
d)瓶裝氣體應注意其氣瓶檢驗有效期,並堅持先入先出的使用原則。
2.第10.3條 瓶裝氣體嚴禁分裝、倒瓶。
二、氣瓶間設置
1.依據《安全生產等級評定技術規範第2部分:安全生產通用要求》 DB11/T 1322.2-2017
2.第3.8.4.1條 氣瓶間的耐火等級、安全疏散等應符合GB50016的規定。
3.第3.8.4.2條 氣瓶間應遠離食堂、活動室等人員較為密集的建築。氣瓶間如設在建築物內,應選擇靠外牆、人員較少的位置,並設置防火牆、洩壓設施;如與其他建築物貼鄰設置時,不應有門、窗與相鄰建築物相通;洩壓設施宜採用輕質屋面板、輕質牆體和易於洩壓的門、窗等,其設置應避開人員密集的場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4.第3.8.4.3條易燃氣體氣瓶間外應設置靜電消除器。
5.第3.8.4.4條易燃氣體氣瓶間的電氣設備應符合GB50058的防爆要求。
6.第3.8.4.5條 易燃氣體氣瓶間的門窗、地面應符合下列要求:
a) 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b) 地面平整、耐磨、防滑,不應設地溝、暗道;
c) 門窗、地面應採用撞擊時不產生火花的材料制作。採用絕緣材料作整體面層時,應採取防靜電措施。
7.第 3.8.4.6條 儲存可能散發易燃、毒性氣體或蒸氣的危險化學品氣瓶間應設置防爆型通風設施,機械通風正常通風換氣次數不少於 6 次/h,事故排風換氣次數不應少於 12 次/h;並應在專用儲存室和氣瓶間外設置事故通風緊急按鈕。
8.第3.8.4.7條 儲存可能散發易燃、毒性氣體或蒸氣的危險化學品氣瓶間內應設置符合 GB50493 要求的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氣體聲光報警控制器應設置在儲存室和氣瓶間外並接至有人值守的值班室內。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應與防爆通風機聯動。
9.第3.8.4.9條 氣瓶間內空瓶和實瓶應分開放置,並有明顯分區標誌,有毒氣體氣瓶以及瓶內氣體互相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氣瓶放置應採取防傾倒的措施。
(一)安全設施設備
1.第7.6條 使用惰性氣體的實驗室,宜設置氧氣濃度報警儀並與風機連鎖。
2.第7.7條 使用或產生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實驗室,應設置響應的可燃氣體測報儀並與風機聯鎖,風機應為防爆型風機。
3.第7.8條 使用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實驗室,應安裝相應的有毒有害氣體測報儀並與風機聯鎖。
4.第7.9條 氣瓶應有效固定,防治傾倒。
(二)儲存
1.第9.3條 互為禁忌的化學品不應混合存放。
2.第9.5條 a)每間實驗室內存放的氧氣和可燃氣體各不易超過一瓶或兩天的用量;
b)每間實驗室內存放的除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外的危險化學品總量不應超過100L(kg),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學品的存放總量不應超過50L(kg)且單一包裝容器不應大於25L(kg);
c)實驗室內與儀器設備配套使用的氣體鋼瓶,應控制在最小需求量;備用氣瓶、空瓶不應存放在實驗室內。
(三)使用管理
1.第10.1條 危險化學品的發放、領取與退回應符合以下要求:
d)瓶裝氣體應注意其氣瓶檢驗有效期,並堅持先入先出的使用原則。
2.第10.3條 瓶裝氣體嚴禁分裝、倒瓶。
二、氣瓶間設置
1.依據《安全生產等級評定技術規範第2部分:安全生產通用要求》 DB11/T 1322.2-2017
2.第3.8.4.1條 氣瓶間的耐火等級、安全疏散等應符合GB50016的規定。
3.第3.8.4.2條 氣瓶間應遠離食堂、活動室等人員較為密集的建築。氣瓶間如設在建築物內,應選擇靠外牆、人員較少的位置,並設置防火牆、洩壓設施;如與其他建築物貼鄰設置時,不應有門、窗與相鄰建築物相通;洩壓設施宜採用輕質屋面板、輕質牆體和易於洩壓的門、窗等,其設置應避開人員密集的場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4.第3.8.4.3條易燃氣體氣瓶間外應設置靜電消除器。
5.第3.8.4.4條易燃氣體氣瓶間的電氣設備應符合GB50058的防爆要求。
6.第3.8.4.5條 易燃氣體氣瓶間的門窗、地面應符合下列要求:
a) 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b) 地面平整、耐磨、防滑,不應設地溝、暗道;
c) 門窗、地面應採用撞擊時不產生火花的材料制作。採用絕緣材料作整體面層時,應採取防靜電措施。
7.第 3.8.4.6條 儲存可能散發易燃、毒性氣體或蒸氣的危險化學品氣瓶間應設置防爆型通風設施,機械通風正常通風換氣次數不少於 6 次/h,事故排風換氣次數不應少於 12 次/h;並應在專用儲存室和氣瓶間外設置事故通風緊急按鈕。
8.第3.8.4.7條 儲存可能散發易燃、毒性氣體或蒸氣的危險化學品氣瓶間內應設置符合 GB50493 要求的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氣體聲光報警控制器應設置在儲存室和氣瓶間外並接至有人值守的值班室內。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應與防爆通風機聯動。
9.第3.8.4.9條 氣瓶間內空瓶和實瓶應分開放置,並有明顯分區標誌,有毒氣體氣瓶以及瓶內氣體互相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氣瓶放置應採取防傾倒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