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港口經營企業應對所有設備設施、物料、從業人員、作業行為實行統一管理,對進庫裝卸的運輸車輛、駕押人員實行統一調度,對危險化學品進出庫實行統一調度。各級應急管理、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加強監管執法,對存在只出租設備設施、不負責安全管理等“包而不管”行為的,立即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法頂格處罰,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銷相關許可。
二、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以下簡稱“危運企業”)必須對登記在本單位的所有危運車輛實行統一調度、對駕押人員統一培訓,車輛運營時必須實時監控和管理。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對存在未落實危運車輛及駕押人員統一管理、危運業務統一調度的危運企業,立即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存在脫離管理、自行承攬業務的運輸車輛,立即依法責令停止運輸業務。
三、危運企業必須按規定及時、完整制作電子運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港口經營企業在充裝前應嚴格查驗電子運單,凡未能提供電子運單或電子運單信息與裝載業務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充裝發貨。各級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嚴肅查處危運企業未制作電子運單、運單信息不完整、載運貨物與準運範圍不一致等行為,執法查處信息及時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對通報的違規危運車輛,各級應急管理、交通運輸部門依照職責,依法嚴肅處理。
四、按程序規定製定並實施高速公路夜間危運車輛通行管制政策,交通運輸部門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按要求完善相關標誌標牌安裝提示工作。為同步做好安全管控,各級公安機關要確定危運行車路線、區域,明確相應配套措施,並向社會公布。
五、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會同公安交警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全面排查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多發路段,採取相應防護措施,並向社會公布。加密路面巡查管控,依法嚴肅查處危運車輛高速公路低速慢行、違規占用應急車道等違規行為。
六、省交通運輸廳要會同省公安廳督促落實全省高速公路服務區危運車輛臨時停放分類管理措施。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通過標誌標牌提前公告可停放服務區信息,劃定專門停放區域,完善高速公路服務區消防、汙水收集處理、應急池等綜合配套設施,儲備危化品洩漏封堵攔截應急物資和裝備。製定完善危化品洩漏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培訓和演練。
七、各級公安機關排查逾期未檢驗、逾期未報廢、交通違法行為多發的危運車輛及所屬運輸企業清單,通報交通運輸部門。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責令相關運輸企業立即停運通報的車輛,問題“清零”前不得恢復運輸業務。
八、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排查逾期未檢驗、檢驗不合格的危運車輛承壓罐體清單,通報交通運輸部門。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對無法提供罐體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的,依法責令相關運輸企業立即停運相關車輛。
九、省應急管理廳應用重點車輛監控預警融合平台監測數據,每日點對點通報高風險危運車輛及所屬危運企業名單。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約談通報的危運企業,經核實存在事實的,依法責成危運企業對通報的危運車輛停止危運業務10日。對通報的高風險危運車輛,各級應急管理、交通運輸部門依照職責,依法嚴肅處理。
十、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對接共享湖南等我省周邊省份重點車輛智能監控數據,共享通報跨省運營的危運車輛風險預警、交通違法、事故情況等信息,協調相關省份加強監管,聯防聯控。
十一、省應急管理廳會同公安、交通運輸、生態環境部門加強協作聯動,統籌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資源配置,依託相關單位組建10支危化品道路運輸事故專業搶險隊;並在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高發路段,依託現有應急救援資源前置配備一批洩壓放空、搶險堵漏、氣體檢測、環境監測等專用設備,提昇快速處置能力。
十二、建立危運車輛事故“熔斷機制”。凡發生較大以上或發生一般事故但社會影響大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事故,所屬地市交通運輸部門立即依法責令涉事車輛所屬責任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涉事企業經申請並經所屬地市交通運輸部門驗收批准後方可重新運營。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港口經營企業應對所有設備設施、物料、從業人員、作業行為實行統一管理,對進庫裝卸的運輸車輛、駕押人員實行統一調度,對危險化學品進出庫實行統一調度。各級應急管理、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加強監管執法,對存在只出租設備設施、不負責安全管理等“包而不管”行為的,立即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法頂格處罰,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銷相關許可。
二、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以下簡稱“危運企業”)必須對登記在本單位的所有危運車輛實行統一調度、對駕押人員統一培訓,車輛運營時必須實時監控和管理。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對存在未落實危運車輛及駕押人員統一管理、危運業務統一調度的危運企業,立即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存在脫離管理、自行承攬業務的運輸車輛,立即依法責令停止運輸業務。
三、危運企業必須按規定及時、完整制作電子運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港口經營企業在充裝前應嚴格查驗電子運單,凡未能提供電子運單或電子運單信息與裝載業務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充裝發貨。各級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嚴肅查處危運企業未制作電子運單、運單信息不完整、載運貨物與準運範圍不一致等行為,執法查處信息及時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對通報的違規危運車輛,各級應急管理、交通運輸部門依照職責,依法嚴肅處理。
四、按程序規定製定並實施高速公路夜間危運車輛通行管制政策,交通運輸部門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按要求完善相關標誌標牌安裝提示工作。為同步做好安全管控,各級公安機關要確定危運行車路線、區域,明確相應配套措施,並向社會公布。
五、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會同公安交警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全面排查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多發路段,採取相應防護措施,並向社會公布。加密路面巡查管控,依法嚴肅查處危運車輛高速公路低速慢行、違規占用應急車道等違規行為。
六、省交通運輸廳要會同省公安廳督促落實全省高速公路服務區危運車輛臨時停放分類管理措施。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通過標誌標牌提前公告可停放服務區信息,劃定專門停放區域,完善高速公路服務區消防、汙水收集處理、應急池等綜合配套設施,儲備危化品洩漏封堵攔截應急物資和裝備。製定完善危化品洩漏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培訓和演練。
七、各級公安機關排查逾期未檢驗、逾期未報廢、交通違法行為多發的危運車輛及所屬運輸企業清單,通報交通運輸部門。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責令相關運輸企業立即停運通報的車輛,問題“清零”前不得恢復運輸業務。
八、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排查逾期未檢驗、檢驗不合格的危運車輛承壓罐體清單,通報交通運輸部門。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對無法提供罐體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的,依法責令相關運輸企業立即停運相關車輛。
九、省應急管理廳應用重點車輛監控預警融合平台監測數據,每日點對點通報高風險危運車輛及所屬危運企業名單。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約談通報的危運企業,經核實存在事實的,依法責成危運企業對通報的危運車輛停止危運業務10日。對通報的高風險危運車輛,各級應急管理、交通運輸部門依照職責,依法嚴肅處理。
十、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對接共享湖南等我省周邊省份重點車輛智能監控數據,共享通報跨省運營的危運車輛風險預警、交通違法、事故情況等信息,協調相關省份加強監管,聯防聯控。
十一、省應急管理廳會同公安、交通運輸、生態環境部門加強協作聯動,統籌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資源配置,依託相關單位組建10支危化品道路運輸事故專業搶險隊;並在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高發路段,依託現有應急救援資源前置配備一批洩壓放空、搶險堵漏、氣體檢測、環境監測等專用設備,提昇快速處置能力。
十二、建立危運車輛事故“熔斷機制”。凡發生較大以上或發生一般事故但社會影響大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事故,所屬地市交通運輸部門立即依法責令涉事車輛所屬責任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涉事企業經申請並經所屬地市交通運輸部門驗收批准後方可重新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