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工單位參與建設單位的建設項目過程中,經常收到建設單位的各種獎勵款,由於獎勵款項的性質不同,在建設單位的會計處理也就不一樣,隨之就涉及到施工單位的會計賬務處理問題。
一、施工中遇到的獎勵款問題
施工單位或個人在施工過程中收到建設單位的獎勵款項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施工單位開具建安發票並以銀行存款收到或掛應收賬款。
2、施工單位或個人以現金或銀行存款收到的獎勵款,並無要求開具建安發票。
二、分析獎勵款的性質
會計中建安合同收入包括兩部分內容:
(1)合同中規定的初始收入。即建設承包商與施工單位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總金額,它構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內容;
(2)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這部分收入並不構成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總金額,而是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由於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施工單位不能隨意確認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規定條件時才能構成合同總收入。合同應以收到或應收的工程價款計量。
因獎勵而形成的收入,應在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予以確認:
(1)根據目前合同的完成情況,足以判斷工程質量能夠達到或超過既定的標準;
(2)獎勵金額能夠可靠的計量:
針對第一種情況分析,對於施工單位合同的收入是以施工單位這個整體為接受單位的,獎勵款項符合合同收入的內容。在符合獎勵收入確認條件應確認收入。
如果施工單位針對有功人員獎勵有關個人,應通過應付工資科目按施工單位正常的業務處理。
針以第二種情況分析,建設單位的獎勵款主要是針對自然人的,並不涉及合同收入的確認,故不應該做為合同收入的內容,僅涉及受獎勵個人的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第二種情況在具體實際中又有以下四種形式
1、受獎勵個人直接從建設單位領取現金,無要求開具建安發票。
2、施工單位以現金收取併發放給受獎勵個人,無要求開具建安發票。
3、獎勵款入施工單位銀行賬戶,建設單位委託施工單位發放給指定受獎勵個人,無要求開具建安發票。
4、建設單位打入施工單位銀行賬戶做為整體獎勵施工單位個人,無要求開具建安發票。
針對第二種情況的第一種形式,由於受獎勵個人直接從建設單位領取現金,施工單位無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故受獎勵個人應合并個人在施工單位的當月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扣除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的代扣代繳稅款,個人自行到當地稅務機關補交個人所得稅
針對第二種情況的第二種形式,由於施工單位以現金收取併發放給受獎勵個人,施工單位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故施工單位應合并受獎勵個人在施工單位的當月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扣除建設單位的代扣代繳稅款,計算繳納受獎勵個人的個人所得稅。
針對第二種情況的第三種形式,獎勵款入施工單位銀行賬戶,建設單位委託施工單位發放給指定受獎勵職工,施工單位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故施工單位應合并受獎勵個人在施工單位的當月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扣除建設單位的代扣代繳稅款,計算繳納受獎勵個人的個人所得稅。
針對第二種情況的第四種形式,建設單位獎勵款入施工單位銀行賬戶做為整體獎勵施工單位個人,施工單位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由於建設單位無受獎勵個人名單,無法計算代扣代繳施工單位受獎勵個人的個人所得稅款,施工應合并受獎勵個人在施工單位的當月收入計算繳納受獎勵個人的個人所得稅。
針對上述第一種形式,如果建設單位並未代扣代繳受獎勵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受獎勵個人應合并施工單位的當月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並在扣除施工單位的個人所得稅的基礎上,個人自行到當地稅務機關補交個人所得稅。
在施工單位參與建設單位的建設項目過程中,經常收到建設單位的各種獎勵款,由於獎勵款項的性質不同,在建設單位的會計處理也就不一樣,隨之就涉及到施工單位的會計賬務處理問題。
一、施工中遇到的獎勵款問題
施工單位或個人在施工過程中收到建設單位的獎勵款項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施工單位開具建安發票並以銀行存款收到或掛應收賬款。
2、施工單位或個人以現金或銀行存款收到的獎勵款,並無要求開具建安發票。
二、分析獎勵款的性質
會計中建安合同收入包括兩部分內容:
(1)合同中規定的初始收入。即建設承包商與施工單位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總金額,它構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內容;
(2)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這部分收入並不構成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總金額,而是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由於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施工單位不能隨意確認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規定條件時才能構成合同總收入。合同應以收到或應收的工程價款計量。
因獎勵而形成的收入,應在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予以確認:
(1)根據目前合同的完成情況,足以判斷工程質量能夠達到或超過既定的標準;
(2)獎勵金額能夠可靠的計量:
針對第一種情況分析,對於施工單位合同的收入是以施工單位這個整體為接受單位的,獎勵款項符合合同收入的內容。在符合獎勵收入確認條件應確認收入。
如果施工單位針對有功人員獎勵有關個人,應通過應付工資科目按施工單位正常的業務處理。
針以第二種情況分析,建設單位的獎勵款主要是針對自然人的,並不涉及合同收入的確認,故不應該做為合同收入的內容,僅涉及受獎勵個人的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第二種情況在具體實際中又有以下四種形式
1、受獎勵個人直接從建設單位領取現金,無要求開具建安發票。
2、施工單位以現金收取併發放給受獎勵個人,無要求開具建安發票。
3、獎勵款入施工單位銀行賬戶,建設單位委託施工單位發放給指定受獎勵個人,無要求開具建安發票。
4、建設單位打入施工單位銀行賬戶做為整體獎勵施工單位個人,無要求開具建安發票。
針對第二種情況的第一種形式,由於受獎勵個人直接從建設單位領取現金,施工單位無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故受獎勵個人應合并個人在施工單位的當月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扣除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的代扣代繳稅款,個人自行到當地稅務機關補交個人所得稅
針對第二種情況的第二種形式,由於施工單位以現金收取併發放給受獎勵個人,施工單位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故施工單位應合并受獎勵個人在施工單位的當月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扣除建設單位的代扣代繳稅款,計算繳納受獎勵個人的個人所得稅。
針對第二種情況的第三種形式,獎勵款入施工單位銀行賬戶,建設單位委託施工單位發放給指定受獎勵職工,施工單位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故施工單位應合并受獎勵個人在施工單位的當月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扣除建設單位的代扣代繳稅款,計算繳納受獎勵個人的個人所得稅。
針對第二種情況的第四種形式,建設單位獎勵款入施工單位銀行賬戶做為整體獎勵施工單位個人,施工單位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由於建設單位無受獎勵個人名單,無法計算代扣代繳施工單位受獎勵個人的個人所得稅款,施工應合并受獎勵個人在施工單位的當月收入計算繳納受獎勵個人的個人所得稅。
針對上述第一種形式,如果建設單位並未代扣代繳受獎勵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受獎勵個人應合并施工單位的當月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並在扣除施工單位的個人所得稅的基礎上,個人自行到當地稅務機關補交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