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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中,中央首次提出了關於教師懲戒權的問題,提出了製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這是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按照中國《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教師承擔教書育人過程中,具有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現象的義務,也就是說,他有責任、有義務對學生進行管理教育。但是由於過去這些年一些程序性的規定不是很嚴密、不是很規範甚至缺失,也影響了教師正確地行使教育懲戒權,突出表現為,現在有的教師對學生不敢管、不願管,實際上這是對學生一種不負責任的態度。另外還存在一些過度懲戒的行為,甚至體罰學生,這也是不合適、不應該的。現在社會上也有一種現象,有的家長對教師批評教育孩子也不夠理解,甚至造成家校矛盾。所以,從有利於學生全面健康成長出發,幫助孩子從小扣好人生的第一顆扣子,我們有義務、有責任對教師懲戒權出臺細則進行規範和明確。

    著眼於教師教育懲戒權的問題,首先明確基本原則。教育懲戒的目的重在教育,是出於對學生的關愛、保護,從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的願望出發來實施教育懲戒。

    第二,研究製定具體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實施的範圍、程度、形式,規範行使教育懲戒權,促進廣大教師既熱情關心學生,又嚴格管理要求學生,這樣才能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在這方面,我們特別希望社會各界、家長給予積極理解,形成學校、家庭、社會共同育人的氛圍,提高育人效果。

    第三,抓緊修訂《教師法》的有關規定,從法律規定上進一步明晰教師教育懲戒權的行使,保障教師有效地行使懲戒權,促進教師敢管、善管,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維護師道尊嚴。

    懲戒權究竟應包含什麼內容:首先要明白懲戒的對象,是指懲戒行為所指向的對象,即學生的特定越軌行為。認清這點對懲戒權的合法行使意義重大。一般來說,懲戒對象都是特定的與學生身份、角色不符,對學校學習生活秩序有一定負面影響的行為,一般包括不服管教、反抗教師權威、擾亂學校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或財產權利及破壞公物等類型。學生越軌行為的發生地既可能是學校內,也可能是學校外。不是所有的學生越軌行為都會成為教師懲戒的對象。作為教育權力的行使,懲戒所指向的只是那些具有一定嚴重程度、但又未觸及國家法律、不引起法律制裁的越軌行為。也就是說,教師只能管理學生的一般越軌行為,較嚴重的越軌行為(即違法犯罪行為)不屬於其懲戒權限,而過於細微越軌行為尚不構成懲戒的對象。

    教師具有了懲戒權也不能就是拿到了尚方寶劍,上面分析了教師懲戒對象的大致範圍,懲戒的指向是具有一定嚴重程度的越軌行為,但是在具體行使教師懲戒權時,又要針對不同年齡階段的不同個體,越軌行為的範疇不是固定的,也就是說,懲戒的條件不能一概而論。

    對於不同年齡階段的學生來說,學生成熟的程度不同,社會、學校對其行為的要求也應有所差異。判斷學生行為是否違規,是否應該受到懲戒,必須首先要看用來判定學生行為是否越軌的標準的學校規範本身是否合理,是否帶有與社會規範、教育目的及要求不符的成分,是否根據學生相應的成長階段而定。只有符合學生年齡特徵的規則才具有效性。

    因此,針對學生不同年齡特徵,性格特徵,有選擇的慎重行使懲戒權,以達到教育為目的,使學生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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