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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用戶117065877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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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萍安四月
一、房屋買賣協議有擔保人是否有效嗎
民法典並沒有規定房屋買賣合同中要有擔保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要不要有擔保人,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符合規定的有效。
房屋買賣協議有擔保人是否有效嗎
二、欠錢不還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嗎
首先,我們應該明確擔保人提供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
1、一般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責任指保證人僅對債務人不履行還款責任時,負補充責任的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務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與債務人負連帶責任的保證。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只要有債務人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債務的事實,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即發生效力,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而不論債權人是否就債務人的財產實行強制執行。
區分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主要看在擔保合同中有無明確約定,若有明確約定為一般保證,則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你好,房屋買賣合同擔保人簽字具有法律效力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條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擔保合同無效的原因有多種,該種情況屬於擔保合同因自身原因而無效,即擔保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而歸於無效,與主合同的效力狀態無關。依據這條的規定,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分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於作為擔保合同締約相對人的債權人沒有過錯,司法解釋支持債權人可以獲得與擔保有效時相當的賠償。此時,擔保人的責任很大,其地位與債務人相等,均為債權人的連帶債務人。但是,擔保人承擔該連帶責任時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因自身原因無效;
(2)債權人對擔保合同的無效沒有過錯;
(3)擔保合同的無效是因擔保人或擔保人與債務人的過錯所致;
(4)債權人有實際損失並且損失與擔保合同無效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第二種情況,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債權人有過錯,所以擔保人不用承擔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故司法解釋為此規定了一個責任份額的上限。擔保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為: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
(2)債權人、擔保人對擔保合同無效有過錯;
(3)債權人有實際損失。
在實際生活當中,不管是關於動產還是不動產,如果要進行相關的貸款或者是其他類型的一些事項方面的辦理的時候,都可以由一些擔保人員來提供擔保,這樣的話對於債權人是一種保障,所以也存在著雙重擔保的現象,但是還是看當事人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