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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制與核准制的區別有哪些
註冊制與核准制的主要區分在於審核機關是否對公司的價值作出判斷,是註冊制與核准制劃分的根本標準。註冊制是指發行人在準備發行證券時,必須將依法公開的各種資料完整、真實、準確地向證券主管機關呈報並申請註冊,作形式審查。至於發行人營業性質,發行人財力、素質及發展前景,發行數量與價格等實質條件均不作為發行審核要件。不作出價值判斷。申報文件提交後,經過法定期間,主管機關若無異議,申請即自動生效;核准制是指發行人在發行股票時,不僅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狀況,而且還必須符合有關法律和證券管理機關規定的必備條件,還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進行實質審核。”
由此可以看出,形式審核(註冊制)與實質審核(核准制)的區分在於審核機關是否對公司的價值作出判斷,是註冊制與核准制的劃分標準。而實質審查具有兩層含義:一種是指行政機關對披露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查與判斷,另一種是指行政機關對披露內容的投資價值作出判斷。在界定股票發行中的核准制時,一般取實質審查的第二種含義,即判斷公司證券的投資價值與風險。
註冊制相關法律知識
註冊制即所謂的公開管理原則,實質上是一種發行公司的財務公開制度,以美國聯邦證券法為代表。它要求發行證券的公司提供關於證券發行本身以及同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以招股說明書為核心。
證券發行註冊制是指證券發行申請人依法將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和資料公開, 製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機構審查, 主管機構只負責審查發行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的一種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徵是:在註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註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不進行實質判斷。證券發行註冊的目的是向投資者提供據以判斷證券實質要件的形式資料, 以便作出投資決定, 證券註冊並不能成為投資者免受損失的保護傘。如果公開方式適當, 證券管理機構不得以發行證券價格或其他條件非公平, 或發行者提出的公司前景不盡合理等理由而拒絕註冊。另外,註冊制還主張事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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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制與核准制的主要區別在於審核機關是否對公司的價值作出判斷。在註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註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不進行實質判斷;核准制在公司上市時需要證券監管機構審核,審核通過後才能上市。
註冊制重要的特徵在於:只檢查公開的內容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同時堅持市場經濟中的貿易自由原則,不以行政機關禁止、限制一種證券的發行,且主張事後控制。
而核准制不僅行政機關要對披露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查與判斷,而且還需要行政機關對披露內容的投資價值作出判斷,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進行實質審核,並主張事前控制。
註冊制與核准制相比,註冊制具有發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對社會資源耗費更少,資本市場可以快速實現資源配置功能,審核時間相對比較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