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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黃金短酷

    採購實踐中,評審專家作為政府採購活動相關方中非常重要的一方,對於幫助採購人確定採購需求,並從眾多投標產品中篩選出最貼合實際需求的標的、實現採購物有所值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所以各地都非常重視評審專家的管理與使用。當然,評審專家參與政府採購項目評審,付出了專業勞動,有購權獲得相應報酬。

    目前關於評標專家的勞務報酬,有業內人士叫“評標專家諮詢費”,有的叫“評標專家評標費”,不管叫什麼,都是對評審專家評審勞動的一種回報。那麼,評標專家評完標後應當獲取的相應報酬,應該由誰出呢?採購代理機構,還是招標人?對此,兩方各有各的看法。

    採購代理機構通常認為:我方受招標人委託而實施的招標代理工作,主要是組織開標評標活動,我方只負責組織協調和統籌工作,不負責費用支付。我方是有償為招標人提供招標組織活動事宜的服務,而評審專家的勞務報酬支付,這是在我方代理職責範疇之外的。

    招標人通常認為:我方已經付給招標代理機構應有的招標代理費用,裡面就包括了應當給評審專家支付的費用。這種情況下,評審專家的勞務報酬為什麼還要由我方來支付呢?

    可以看到,兩方各有各的立場和理由。那麼,實踐中評審專家的勞務報酬到底該由誰來支付呢?對於這個問題,業界基本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專家勞務報酬由誰支付,由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代理合同專用合同條款中另行約定。

    理論依據:《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示範文本》中有關通用合同條款是這樣規定的:“在招標代理業務範圍內所發生的費用(如評標會務費、評標專家的差旅費、勞務費、公證費等),由委託人與受託人在補充條款中約定。”

    觀點二:專家勞務報酬由誰支付,應當由招標代理機構支付。

    理論依據:《招標採購代理規範》中的有關規定如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資料和信息,並提供完善的工作環境以及必要的服務,以保證評標工作的順利進行,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向評標委員會成員發放評標勞務報酬;

    (二)採用分項費用計算方法的招標代理服務費收費相關計算規則為:①招標代理服務費=項目直接人工成本+項目其他成本+企業管理費+企業利潤+稅金;②項目其他成本包括招標代理服務人員的差旅交通費、文件評審費、會議場租費、會議食宿費、資格審查和評標專家諮詢費、專家差旅交通費、公告公示費等招標代理過程中發生的其他成本。

    項目其他成本,由招標代理機構根據招標項目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結論與觀點

    鑒於上述觀點的分析,那麼採購實踐中評審專家的勞務報酬到底應當由哪方來支付呢?

    對於這個業界廣泛爭議的問題,筆者認為,上述兩個觀點實際上並不矛盾,因為第二種觀點所主張由招標代理機構支付的前提,仍然是在招標代理合同中約定支付方式。也就是說,最終由哪一方支付,應當取決於招標代理合同的約定。

    那如果招標代理合同中對此沒有作約定呢?筆者認為,如果沒有約定,應當視為招標代理服務費中隱含此項費用,應當由招標代理機構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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