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黨(工)委和政府(辦事處)各項方針政策、重點工作部署在社區落實的具體措施:
(二)社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任期工作計劃、年度工作計劃。本轄區整體建設規劃、計劃編制和調整,涉及居民權益事項發展計劃,社區公益事業發展計劃,社區重大項目引進、建設計劃,影響居民生產生活的重大事項等;
(三)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約,村規民約,民主管理監督制度,經濟合作社章程,服務群眾制度等的製定、修改;
(四)社區財務預決算,財務管理制度,集體經濟資金的使用,收益分配,集體舉債,集體資產處置;社區發展公益事業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五)社區集體資產資源和集體經濟項目(含精準扶貧項目)的立項、承包、出粗、招投標方案;社區搬遷方案,村民承包土地變更調整、土地流轉、林地變更、徵用征收補償分配使用等方案製定;
(六)居民依法享有各項社會保障政策的落實,社會救助救濟、社會優撫以及對困難群眾、臨時困難家庭、殘疾人家庭、精準扶貧家庭、弱勢群體實施幫扶救助的措施;
(七)社區治安維護、大氣汙染防治、環境衛生整治、道路交通整治、農田水利改造等公共治理事項;
(八)社區公共服務活動場所(百姓大舞台、娛樂室、衛生室、社區服務中心、便民服務點、養老院)等的選址布局、功能設置、使用管理等;
(九)社區自治組織、群團組織、社會組織、志願組織、業主委員會等組織的民主推選;相關組織的活動和管理;
(十)對社區服務項目(物業管理、業主委員會的成立改選、社區公共管理實務及相關服務程序的製定和修改);
(十一)對居民代表會議、居民會議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的監督、評議;
(十二)對社區工作者、公益性崗位人員、由村民或者村集體承擔務工補貼等人員的選聘和履職情況的評議;
(十三)對與居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供水、供電、供氣、住房、亮化綠化、物業管理服務等服務單位在社區服務情況的監督、評議;
(十四)各類協商主體提出協商需求的事項;
(十五)涉及本社區或多數居民利益,當地居民反映強烈、迫切要求解決的實際困難、問題和糾紛的事項,社區黨組織認為需要進行協商的重大事項;
(十六)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要求協商的其他事項。
(一)黨(工)委和政府(辦事處)各項方針政策、重點工作部署在社區落實的具體措施:
(二)社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任期工作計劃、年度工作計劃。本轄區整體建設規劃、計劃編制和調整,涉及居民權益事項發展計劃,社區公益事業發展計劃,社區重大項目引進、建設計劃,影響居民生產生活的重大事項等;
(三)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約,村規民約,民主管理監督制度,經濟合作社章程,服務群眾制度等的製定、修改;
(四)社區財務預決算,財務管理制度,集體經濟資金的使用,收益分配,集體舉債,集體資產處置;社區發展公益事業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五)社區集體資產資源和集體經濟項目(含精準扶貧項目)的立項、承包、出粗、招投標方案;社區搬遷方案,村民承包土地變更調整、土地流轉、林地變更、徵用征收補償分配使用等方案製定;
(六)居民依法享有各項社會保障政策的落實,社會救助救濟、社會優撫以及對困難群眾、臨時困難家庭、殘疾人家庭、精準扶貧家庭、弱勢群體實施幫扶救助的措施;
(七)社區治安維護、大氣汙染防治、環境衛生整治、道路交通整治、農田水利改造等公共治理事項;
(八)社區公共服務活動場所(百姓大舞台、娛樂室、衛生室、社區服務中心、便民服務點、養老院)等的選址布局、功能設置、使用管理等;
(九)社區自治組織、群團組織、社會組織、志願組織、業主委員會等組織的民主推選;相關組織的活動和管理;
(十)對社區服務項目(物業管理、業主委員會的成立改選、社區公共管理實務及相關服務程序的製定和修改);
(十一)對居民代表會議、居民會議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的監督、評議;
(十二)對社區工作者、公益性崗位人員、由村民或者村集體承擔務工補貼等人員的選聘和履職情況的評議;
(十三)對與居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供水、供電、供氣、住房、亮化綠化、物業管理服務等服務單位在社區服務情況的監督、評議;
(十四)各類協商主體提出協商需求的事項;
(十五)涉及本社區或多數居民利益,當地居民反映強烈、迫切要求解決的實際困難、問題和糾紛的事項,社區黨組織認為需要進行協商的重大事項;
(十六)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要求協商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