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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用戶174844736970

    答:一、一般要求

    第1條 必須經過本工種專業和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後,方可持證上崗。

    第2條 熟悉本作業的工藝作用,處理煤炭的加工性質及產品指標。

    第3條 熟悉本崗位篩分機的工作原理、性能、技術特徵及有關電氣基本知識。

    第4條 熟練掌握本崗位篩分機的操作技術,開、停車的程序,以及檢查、分析、防止和排除故障的方法。

    第5條 嚴格執行《選煤廠安全規程》、技術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交接班制度和其他有關規定。

    第6條 上崗時,按規定穿戴好有關勞保用品。

    二、安全規定

    第7條 篩分機(包括脫水篩)應當空載啟動;不准篩分機超負荷運行;篩分機的傳動裝置必須安裝防護罩。

    第8條 篩分機運行時,工作人員不得跳到篩板上打楔子、緊篩板螺釘和擦激振器。清理篩孔及處理事故,必須停車。

    三、工作前的準備

    第9條 按“選煤廠機電設備檢查通則”要求對所屬機電設備進行一般性檢查。

    第10條 在第7條的基礎上,對篩分機進一步作如下檢查。

    ①篩面應平整,無破損、鬆動現象,接縫應嚴密。

    ②吊篩的鋼絲繩應吊掛牢固,長短一致,篩箱傾角應符合要求;吊掛鋼絲繩應無斷絲、斷股現象,繩卡平衡塊應緊固。

    ③單梁激振篩的激振器潤滑情況和軸承溫度是否正常。

    ④彈簧膠圈、支撐彈簧及其它彈簧應無損壞、缺少、疲勞、斷裂和失效的現象

    ⑤各類安全設施應齊全、完好。

    ⑥篩面和前後溜槽不應有積煤或堵塞,篩子不得帶負荷開車。

    ⑦集控啟動時,司機應離開設備的運轉部位,在開關附近監視設備起動情況。

    四、正常操作時的規定

    第11條 按開車順序啟動篩子,在達到額定轉速後,應注意篩子在運行中有無異常聲響和振動,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12條 在確認運轉正常後,方可給料,給料不宜過大或過小,要均勻,運行中密切注意給料變化。

    第13條 運行中篩箱振動應當平穩,不得有異常擺動現象,如出現篩箱搖晃,應及時匯報廠調度安排人員進行檢查處理。

    第14條 運行中應經常注意軸承溫度,當溫度過高時,應及時匯報。

    第15條 運行中注意篩面的工作情況,有無鬆動或突然被砸壞而出現嚴重漏煤現象,發現後及時匯報廠調度進行處理。

    第16條 運行中注意電動機的溫度及聲音,以及三角傳動帶的工作狀態,發現問題要及時匯報。

    第17條 運行中注意前後溜槽的工作情況,防止堵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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