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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示正文只有三部分,包括請示原由、請示事項、請求批覆三部分。

    1、請示原因

    應簡明扼要而又充分地陳述請示的原因、依據。如果原因比較複雜,就不能因為要求簡要而簡單化,必須講清情況,舉出必要的事實、數據來說明原因,才能為請示事項提供充分依據,令人信服。在概述情況時,不能籠統、含糊。

    在陳述困難時,不能誇大事實。要注意,即使情況寫得較多,這部分仍然不是請示的重點所在,它仍然是為請示事項作鋪墊的。因此,不要輕重倒置,喧賓奪主。

    2、請示事項

    這是文章重點,是請求上級機關給予指示、批覆、答覆的具體事項。內容要具體,所提建議和要求要切實可行;用語要明確肯定,不能含糊其詞;若內容稍多時,可分條列項;語氣要得體,一般應寫“擬”怎麼辦,而不能寫“決定”怎麼辦。

    3. 請示批覆

    常用“妥否,請批覆”“特此請示,請予審批”“請批准”等慣用語。不要用“可否(妥否、當否),請批准”之類不合邏輯的用語和“請批示”“請指示”等表意不夠準確的用語作結。

    擴展資料

    一、請示的分類

    根據請示的不同內容和寫作意圖分為三類:

    1、請求指示的請示。

    此類請示一般是政策性請示,是下級機關需要上級機關對原有政策規定作出明確解釋,對變通處理的問題作出審查認定,對如何處理突發事件或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明確指示等請示。

    2、請求幫助的請示。

    此類請示是下級機關針對某些具體事宜向上級機關請求批准的請示,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某些實際困難和具體問題。

    3、請求批轉的請示。

    下級機關就某一涉及面廣的事項提出處理意見和辦法,需各有關方面協同辦理,但按規定又不能指令平級機關或不相隸屬部門辦理,需上級機關審定後批轉執行,這樣的請示就屬此類。

    二、請示的特點

    1、一文一事。

    為了便於領導批覆,請示行文必須一文一事。這就是說,每則請示只能要求上級批覆一個事項,解決一個問題。

    2、請批對應。

    一請示,一批復。沒有請示就沒有批覆。請示所涉及的問題,一般較緊迫,沒有批覆,下級機關就無法工作。因此,下級機關應及時就有關問題向上級機關請示,上級機關應及時批覆。

    3、事前行文。

    請示應在問題發生或處理前行文,不可先斬後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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