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地點、場所作用不同,相關的規定也不同。
一、一般規定
1.
噴頭濺水盤與吊頂、樓板、屋面板的距離,不宜小於7.5厘米,並不宜大於15厘米,當樓板、屋面板為耐火極限等於或大於0.50小時的非燃燒體時,其距離不宜大於30厘米。
2.布置在有坡的屋面板、吊頂下面的噴頭應垂直於斜面,其間距按水平投影計算。當屋面板坡度大於1:3並且在距屋脊75厘米範圍內無噴頭時,應有屋脊處增設一排噴頭。
3.噴頭濺水盤布置在梁側附近時噴頭與梁邊的距離,應按不影響噴灑面積的要求確定。
4.在門窗口處設置噴頭時,噴頭距洞口上表面的距離不應大於15厘米;距牆面的距離不宜小於7.5厘米,並不宜大於15厘米。
二、倉庫的噴頭布置
噴頭濺水盤與其下方被保護物的垂直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1.距可燃物品的堆垛,不應小於90厘米;
2.距難燃物品的堆垛,不應小於45厘米;
3.在可燃物品或難燃物品堆垛之間應設一排噴頭,且堆垛邊與噴頭的垂線水平距離不應小於30厘米。
4.高架倉庫的噴頭布置除應符合本規範第1條和2條的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設置在屋面板下的噴頭,間距不應大於2米;
2)貨架內應分層布置噴頭。分層布置噴頭的垂直高度,當儲存可燃物品時,不應大於4米;當儲存難燃物品時,不應大於6米;
3)分層板上如有孔洞、縫隙,應在該處噴頭上方設置集熱板。
5.室內淨空高度超過8米的大空間建築物,在其頂板或吊頂下可不設噴頭。
6.裝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築物,其吊頂至樓板或屋面板的淨距大於80厘米的悶頂和技術夾層,當其內有可燃物或裝設電纜、電線時,應在悶頂或技術夾層內設置噴頭。
7.在自動扶梯、螺旋梯穿過樓板的部位,應設置噴頭或採用水幕分隔。
8.裝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築物、構築物,與其相連的下列部位應布置噴頭;
1)存放、裝卸可燃物品的貨棚;
2)運送可燃物品的通廊。
9.裝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築物、構築物內,有下列情況的部位應布置噴頭:
1)寬度大於80厘米的挑廊下面;
2)寬度大於80厘米的矩形風道或直徑大於1米的圓形風道下面。
依據地點、場所作用不同,相關的規定也不同。
一、一般規定
1.
噴頭濺水盤與吊頂、樓板、屋面板的距離,不宜小於7.5厘米,並不宜大於15厘米,當樓板、屋面板為耐火極限等於或大於0.50小時的非燃燒體時,其距離不宜大於30厘米。
2.布置在有坡的屋面板、吊頂下面的噴頭應垂直於斜面,其間距按水平投影計算。當屋面板坡度大於1:3並且在距屋脊75厘米範圍內無噴頭時,應有屋脊處增設一排噴頭。
3.噴頭濺水盤布置在梁側附近時噴頭與梁邊的距離,應按不影響噴灑面積的要求確定。
4.在門窗口處設置噴頭時,噴頭距洞口上表面的距離不應大於15厘米;距牆面的距離不宜小於7.5厘米,並不宜大於15厘米。
二、倉庫的噴頭布置
噴頭濺水盤與其下方被保護物的垂直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1.距可燃物品的堆垛,不應小於90厘米;
2.距難燃物品的堆垛,不應小於45厘米;
3.在可燃物品或難燃物品堆垛之間應設一排噴頭,且堆垛邊與噴頭的垂線水平距離不應小於30厘米。
4.高架倉庫的噴頭布置除應符合本規範第1條和2條的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設置在屋面板下的噴頭,間距不應大於2米;
2)貨架內應分層布置噴頭。分層布置噴頭的垂直高度,當儲存可燃物品時,不應大於4米;當儲存難燃物品時,不應大於6米;
3)分層板上如有孔洞、縫隙,應在該處噴頭上方設置集熱板。
5.室內淨空高度超過8米的大空間建築物,在其頂板或吊頂下可不設噴頭。
6.裝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築物,其吊頂至樓板或屋面板的淨距大於80厘米的悶頂和技術夾層,當其內有可燃物或裝設電纜、電線時,應在悶頂或技術夾層內設置噴頭。
7.在自動扶梯、螺旋梯穿過樓板的部位,應設置噴頭或採用水幕分隔。
8.裝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築物、構築物,與其相連的下列部位應布置噴頭;
1)存放、裝卸可燃物品的貨棚;
2)運送可燃物品的通廊。
9.裝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築物、構築物內,有下列情況的部位應布置噴頭:
1)寬度大於80厘米的挑廊下面;
2)寬度大於80厘米的矩形風道或直徑大於1米的圓形風道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