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們最好還是把法條貼全了。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第六十八條 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
交叉路口
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
注意,第68、69條都提到了“交叉路口”的概念,就是下圖這樣的。
而第70條,“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其實是指下面這種地方,不是路口。非機動車在正常直行的情況下,並不會與機動車道產生交叉。
很顯然,第70條的規定並沒有什麼不妥,這種情況非機動車是占用了人行橫道的,應當下車推行,視同行人。否則騎行與行人混合,也是存在安全風險的。
而大多數人(包括交警)關注的,其實是在
當然,道交法對於通過
咱們最好還是把法條貼全了。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六十八條 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
交叉路口
,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1]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時,不得進入路口;
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
遇有停止信號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向右轉彎遇有同方向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在本車道內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不能轉彎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條 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
交叉路口
,除應當遵守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非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第七十條 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
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
,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注意,第68、69條都提到了“交叉路口”的概念,就是下圖這樣的。
而第70條,“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其實是指下面這種地方,不是路口。非機動車在正常直行的情況下,並不會與機動車道產生交叉。
很顯然,第70條的規定並沒有什麼不妥,這種情況非機動車是占用了人行橫道的,應當下車推行,視同行人。否則騎行與行人混合,也是存在安全風險的。
而大多數人(包括交警)關注的,其實是在
交叉路口
,適用第68、69條。當然,道交法對於通過
交叉路口
的方法規定的還是不夠詳細,很多地方具體執行都有區別。一般情況下,下圖綠色、黃色部分是可以直接騎行的(也有部分城市主幹道禁止黃色方式騎行,要求“兩次過街法”)。而紅色部分同樣是占用人行橫道,應該下車推行。這種情況很容易被交警抓到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