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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除手持式或移動式設備連接的電纜以外,井下敷設電纜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電纜必須懸掛:

    (1)在水平巷道或傾角30。以下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吊鉤懸掛;

    (2)在立井井筒或傾角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夾子、卡箍或其它夾持裝置進行敷設。夾持裝置應能承擔電纜的重量,且不得損壞電纜;

    2.水平巷道或傾斜巷道中懸掛的電纜,應有適當的弛度,並在承受意外重力時能自由墜落。其懸掛高度應使電纜在有礦車掉道時不致受撞擊,在電纜墜落時,不致落在軌道或輸送機上;

    3.電纜懸掛點的間距:在水平巷道和傾斜井巷內不得超過3m,在立井井筒內不得超過6m;

    4.沿鑽孔敷設的電纜必須綁緊在鋼絲繩上,鑽孔必須加裝套管;

    5.電纜不應懸掛在壓風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或滴水。在電纜上嚴禁掛任何物件。如果電纜同壓風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必須敷設存倚道的上方,並保持0.3m 以上的距離。電纜同風筒等易燃物品應分掛在巷道兩側,否則,相互之間應保持0.3m 以上的距離。盤圈或盤“8”字形的電纜不得帶電,但採煤機等電纜車上的電纜不受此限。井筒或巷道內的通訊和信號電纜,應同電力電纜分掛在巷道兩側,如果受條件限制,在井筒內,應敷設在距電力電纜O.3m 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內,應敷設在電力電纜上方0.1m 以上的地方。高、低壓電纜敷設在巷道同一側時,高、低壓電纜相互的間距應大於0.1m;高壓電纜之間和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50mm,以便摘掛。井下巷道內的電纜,沿線每隔一定距離,在拐彎或分支點以及連接不同直徑電纜的接線盒兩端,都應設置注有編號、用途、電壓和截面的標誌牌,以便識別;

    6.立井井筒中所用的電纜,中間不得有接頭。如果因井筒太深需設接頭時,應將接頭設在中間水平巷道內,以便檢查維修。運行中因故需要增設接頭而又無中間水平巷道可利用時,可在井筒中設置接線盒,但應妥善放置在托架上,不應使接頭受力;

    7.硐室內和木支架的井巷中敷設的電纜,必須將黃麻外皮剝除,並應定期在鎧裝層上加塗防鏽油漆。電纜穿過牆壁部分,應用套管保護,並嚴密封堵管口。

    [案例] 1962 年6 月3 日,某礦立井井下大巷,沒有懸掛,電纜護層有破損又浸在水中,發生短路,電纜著火,引燃木支架等易燃物,死亡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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