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的 第六十五條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支取現金。 (三)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 (四)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五)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存款人多頭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二)明知或應知是單位資金,而允許以自然人名稱開立賬戶存儲。 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華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責令該銀行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開戶申請資料欺騙華人民銀行許可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 (二)開立或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未按本辦法規定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予以登記、簽章或通知相關開戶銀行。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結算。 (四)為儲蓄賬戶辦理轉賬結算。 (五)違反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或辦理現金存入。 (六)超過期限或未向華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資料。 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華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的 第六十五條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支取現金。 (三)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 (四)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五)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存款人多頭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二)明知或應知是單位資金,而允許以自然人名稱開立賬戶存儲。 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華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責令該銀行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開戶申請資料欺騙華人民銀行許可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 (二)開立或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未按本辦法規定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予以登記、簽章或通知相關開戶銀行。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結算。 (四)為儲蓄賬戶辦理轉賬結算。 (五)違反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或辦理現金存入。 (六)超過期限或未向華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資料。 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華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