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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阿白3307

    工程分包一般由總包或者業主負責,總包負責一般分包,業主負責指定分包。分包管理歸總包負責,並對其進行全方位監督管理。分包與總包有直接的合同約束,具有相應的責任連帶關係,而業主則不牽扯其中,很多業主運用手持式視頻通信對各個分包進行協調管理,改變傳統管理模式,使遠程管理更為直觀高效。分包對一些指定的施工任務更為專業,總包主要的任務是針對項目對各方進行協調管理。

    工程分包的法律特徵

    首先,主體是特定的。分發包人是直接從建設單位承接工程任務的建築企業,分承包人是從分發包人那裡承接工程任務的專業承包企業或者勞務分包企業;建設單位不是分包合同中的民事主體。

    其次,客體是特定的。分包交易的客體是承、發包雙方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必須是建築工程中由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允許分包的部分。《民法典》吸收了《建築法》的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總承包人還必須自行完成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而不能將工程的主體部分分包給他人承擔。

    再次,分包合同主體系橫向的平等的財產關係。分發包人與分承包人沒有隸屬關系,在市場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最後,工程分包合同屬“並存的債務移轉”。工程分包合同屬於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共同約定,由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債權人即發包人,債務人即建設合同中的總承包人,第三人即分承包人。總承包人與分承包人就分承包人完成的成果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工程分包的合法要件

    建設合同可以分包,但必須依法進行,應當符合下列要件:

    (1)建設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承包人分包出去的只能是非主體結構工程的施工任務。

    (2)承包人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須徵得發包人的同意。

    (3)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承包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形式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4)分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

    (5)分包只能發生一次,禁止分包單位將其工程再次進行分包。

    (6)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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