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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法院不予調取證據樣式的規定,為了保證當事人的調取證據申請權得到充分實現,法院應依法對行政訴訟調取證據申請書作出如下處理:
(1)法院應對申請書進行及時審查並作出決定,即法院應在一定期限內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答覆。這裡的“一般期限”應與法院對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立案期限一致,即法院自收到調取證據申請書之1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調取證據的決定。
(2)法院經過審查,認為當事人申請符合調取證據條件的,應及時決定調取。若當事人的調取證據申請基本符合調取證據條件,只是某個條件沒有達到要求或存在其它缺陷時,法院應告知當事人予以補正。如果當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法院應及時決定調取;如果當事人拒絕補正或逾期不補正,法院應決定不調取證據。
(3)法院經過審查,認為當事人申請不符合調取證據條件的,應向其告知法院不予調取證據的決定。這種告知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即法院應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其中還必須說明不予調取的理由,包括當事人調取證據申請不符合調取條件,法院認為現有證據足以證明案件事實等情形。
(4)法院駁回當事人的調取證據申請時,當事人可依法向受訴法院申請複議。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可在收到法院不予調取證據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受訴法院申請複議一次,法院則應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答覆。
(5)當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調取證據時,如因客觀原因未能取得相應證據,應及時告知申請人並向其說明原因。
行政審判實踐中,法官應嚴格依據上述規範及其它規定對當事人的調取證據申請書作出及時的處理,不可久拖不決,最終妨礙行政訴訟。
作出不予立案決定書後就不會再調取證據了。按照中國相關法律規定人民群眾報警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受理案件並進行初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給報警人或受害人出具不予立案決定書。作出不予立案決定書證明沒有犯罪事實或不符合立案偵查的條件所以也就不會再調取證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