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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主體結構是指在房屋建築中,由若干構件連接而成的能承受作用的平面或空間體系。主體結構要具備足夠的強度、剛度、穩定性,用以承受建築物上的各種負載,如:地基、承重牆等,建築物主體結構可以由一種或者多種材料構成。
一般多層和高層房屋結構體系分為:混合結構、框架結構、剪力牆結構、框架-剪力牆結構、框架-筒體結構、筒中筒和多束筒結構、巨框框架結構、以及其他類型結構。
混合結構
混合結構是多層民用房屋中最常用的一種結構形式。其形式是指牆體、基礎等豎向構件均採用砌體結構,而樓蓋、屋蓋等水平構件則採用鋼筋混凝土梁板結構。
框架結構
用鋼筋混凝土梁和柱進行有機結合,形成框架,構成結構的受力和傳力體系,通常鋼筋混凝土梁柱剛接,承受豎向、水平荷載,這種結構稱為框架結構體系。
剪力牆結構
鋼筋混凝土縱牆與樓蓋剛接,能承受很大的豎向、水平荷載的結構剪力牆結構。
怎樣認定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
《建築法》第60條規定:“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在商品房買賣中如何認定主體質量問題比較複雜,開發商會在主體質量與非主體質量問題上打擦邊球,拒絕按照主體質量處理。在通常情況下,所謂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包括三種情況:
(一)房屋交付前未經驗收;
(二)雖然在交付前經過驗收但驗收不合格。
依據現行法律規定,房屋建成後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應該簽署質量合格文件;並申請規劃、公安消防、環保部門對房屋進行檢查,出具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最後由建設單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房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建築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回覆列表
根據設計圖紙,電梯基坑結構為建築結構一部分,或無構造縫分隔,且同時施工成型的,應視同屬於房屋主體結構。
主體工程應該是指建築工程中除初裝修外的單體工程。
主體結構應該指二次結構工程之前的結構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