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的資格
1、伙伴關系只有相對獨立的個性。
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擁有財產,參與訴訟,享有各種其他權利。但是,就債務責任而言,合夥人和合夥企業之間存在著共同的關系。合夥人對企業債務負無限期和連帶責任。每個合夥人可以代表其他合夥人享有權利和義務。即使內部債務比例有協議,也不能對抗外部的無限連帶債務。
2、個人獨資企業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經營實體。
在沒有其自身的法律人格的情況下,其公民或商業活動是作為個人所有人的個性或主體進行的。個人獨資企業雖有自己的名稱或者名稱,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和訴訟活動,但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第一,獨資企業本身不是財產所有權的主體,不享有獨立的產權;第二,獨資企業不承擔獨立的責任,但投資者承擔無限的責任。這一特徵與合伙企業相同,但與公司不同。獨資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而是屬於獨立的法人主體,其性質屬於非法人組織,享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
3、在訴訟主體資格問題上,個人獨資企業是民事主體之一種,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個人獨資企業被賦予訴訟主體資格,但對於個體工商戶是否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則有較大爭議。
4、在投資人責任上,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投資人均承擔無限責任,若原告要求其承擔無限責任,則可列為共同被告。
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若原告起訴主張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則應將股東列為共同被告;若原告並未主張要求股東承擔無限責任,僅要求個人有限責任公司清償債務,應僅列個人有限責任公司為被告。
個人企業應按照法律的要求承擔無限的責任,在合伙形式下都應當一起承擔,不具有法人的資格,若有事發生都應成為共同被告,個人獨資情況下的負責人應保證好自己的利益,擁有自己的財產,可參與訴訟,和各種權利,但如有債務情況下有著不可推脫的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的資格
1、伙伴關系只有相對獨立的個性。
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擁有財產,參與訴訟,享有各種其他權利。但是,就債務責任而言,合夥人和合夥企業之間存在著共同的關系。合夥人對企業債務負無限期和連帶責任。每個合夥人可以代表其他合夥人享有權利和義務。即使內部債務比例有協議,也不能對抗外部的無限連帶債務。
2、個人獨資企業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經營實體。
在沒有其自身的法律人格的情況下,其公民或商業活動是作為個人所有人的個性或主體進行的。個人獨資企業雖有自己的名稱或者名稱,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和訴訟活動,但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第一,獨資企業本身不是財產所有權的主體,不享有獨立的產權;第二,獨資企業不承擔獨立的責任,但投資者承擔無限的責任。這一特徵與合伙企業相同,但與公司不同。獨資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而是屬於獨立的法人主體,其性質屬於非法人組織,享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
3、在訴訟主體資格問題上,個人獨資企業是民事主體之一種,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個人獨資企業被賦予訴訟主體資格,但對於個體工商戶是否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則有較大爭議。
4、在投資人責任上,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投資人均承擔無限責任,若原告要求其承擔無限責任,則可列為共同被告。
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若原告起訴主張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則應將股東列為共同被告;若原告並未主張要求股東承擔無限責任,僅要求個人有限責任公司清償債務,應僅列個人有限責任公司為被告。
個人企業應按照法律的要求承擔無限的責任,在合伙形式下都應當一起承擔,不具有法人的資格,若有事發生都應成為共同被告,個人獨資情況下的負責人應保證好自己的利益,擁有自己的財產,可參與訴訟,和各種權利,但如有債務情況下有著不可推脫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