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條約》
《南京條約》共十三款,其中要求中國:割讓香港島;向英國賠償鴉片煙價、商欠、軍費共二千一百萬銀元;五口通商,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處為通商口岸,允許英人居住並設派領事。
協定關稅,英商應納進出口貨稅、餉費,中國海關無權自主;廢除公行制度,准許英商在華自由貿易等。 此外,也規定雙方官吏平等往來、釋放對方軍民以及英國撤軍等事宜。
2.《辛丑條約》
賠款:清政府賠款各國(共11國)白銀4.5億兩,分39年還清,年息4釐,本息共計約9.82億兩,以海關稅、常關稅和鹽稅作擔保。 劃定使館區。將北京東交民巷劃定為使館區,成為“國中之國”。在區內華人不得居住,各國可派兵駐守。
拆炮臺、駐軍隊:拆除大沽及有礙北京至海通道的所有炮臺,帝國主義列強可在自北京至山海關沿鐵路重要地區的12個地方駐紮軍隊。
脅迫清政府承諾鎮壓反帝鬥爭。永遠禁止華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與諸國仇敵”的組織,違者處死。各省官員必須保證外華人的安全,否則立予革職,永不錄用。凡發生反帝鬥爭的地方,停止文武各等考試5年。其中這一條標誌著清政府完全淪為了帝國主義的工具。
對德、日“謝罪”。清政府分派親王、大臣赴德、日兩國表示“惋惜之意”,在德國公使克林德被殺之處建立石牌坊。懲治附合過義和團的官員。從中央到地方被監禁、流放、處死的官員共百多人。設立外務部。將總理衙門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首,成為清政府與列強交涉的專門機構。
3.《馬關條約》
根據條約規定,中國割讓遼東半島(後因三國干涉還遼而未能得逞)、台灣島及其附屬各島嶼、澎湖列島給日本,賠償日本2億兩白銀。中國還增開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並允許日本在中國的通商口岸投資辦廠。
4.《中英北京條約》
清政府與英國於1860年10月24日簽訂條約,英方代表為額爾金伯爵。約文中英文共10頁,條文主要內容如下:清朝確認中英《天津條約》有效性;清朝割讓廣東新安縣(今香港界限街以南)的九龍半島給英國;清朝增開天津為商埠;增加中英《天津條約》的賠款至800萬兩;允許西方傳教士到中國租買土地及興建教堂;容許外國商人招聘漢人出洋工作,充當廉價勞工(苦力)
1.《南京條約》
《南京條約》共十三款,其中要求中國:割讓香港島;向英國賠償鴉片煙價、商欠、軍費共二千一百萬銀元;五口通商,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處為通商口岸,允許英人居住並設派領事。
協定關稅,英商應納進出口貨稅、餉費,中國海關無權自主;廢除公行制度,准許英商在華自由貿易等。 此外,也規定雙方官吏平等往來、釋放對方軍民以及英國撤軍等事宜。
2.《辛丑條約》
賠款:清政府賠款各國(共11國)白銀4.5億兩,分39年還清,年息4釐,本息共計約9.82億兩,以海關稅、常關稅和鹽稅作擔保。 劃定使館區。將北京東交民巷劃定為使館區,成為“國中之國”。在區內華人不得居住,各國可派兵駐守。
拆炮臺、駐軍隊:拆除大沽及有礙北京至海通道的所有炮臺,帝國主義列強可在自北京至山海關沿鐵路重要地區的12個地方駐紮軍隊。
脅迫清政府承諾鎮壓反帝鬥爭。永遠禁止華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與諸國仇敵”的組織,違者處死。各省官員必須保證外華人的安全,否則立予革職,永不錄用。凡發生反帝鬥爭的地方,停止文武各等考試5年。其中這一條標誌著清政府完全淪為了帝國主義的工具。
對德、日“謝罪”。清政府分派親王、大臣赴德、日兩國表示“惋惜之意”,在德國公使克林德被殺之處建立石牌坊。懲治附合過義和團的官員。從中央到地方被監禁、流放、處死的官員共百多人。設立外務部。將總理衙門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首,成為清政府與列強交涉的專門機構。
3.《馬關條約》
根據條約規定,中國割讓遼東半島(後因三國干涉還遼而未能得逞)、台灣島及其附屬各島嶼、澎湖列島給日本,賠償日本2億兩白銀。中國還增開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並允許日本在中國的通商口岸投資辦廠。
4.《中英北京條約》
清政府與英國於1860年10月24日簽訂條約,英方代表為額爾金伯爵。約文中英文共10頁,條文主要內容如下:清朝確認中英《天津條約》有效性;清朝割讓廣東新安縣(今香港界限街以南)的九龍半島給英國;清朝增開天津為商埠;增加中英《天津條約》的賠款至800萬兩;允許西方傳教士到中國租買土地及興建教堂;容許外國商人招聘漢人出洋工作,充當廉價勞工(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