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卷材防水工程不得有滲漏現象和積水現象,且坡度應符合規範規定和設計要求,排水系統應暢通。檢查屋面有無滲漏和積水、排水系統是否暢通,一般可在雨後或持續淋水2h以後進行。有可能作蓄水檢驗的屋面宜作蓄水檢驗,蓄水時間不宜小於24h。

1.2.所用的防水卷材與膠粘劑的質量,應符合標準規範規定和設計要求。對進場卷材必須抽樣複檢,合格後方可使用,並應提供材料質量證明文件和複檢報告,存檔備查。
1.3.卷材防水層的節點構造應符合規範規定和設計要求。卷材末端收頭和接縫部位必須粘結牢固,封閉嚴密,不允許有開縫、翹邊、滑移、鼓泡、皺摺、裂紋等缺陷存在。
1.4.鬆散材料保護層、淺色塗料保護層與卷材防水層應粘結牢固、色澤均勻、覆蓋嚴密。剛性整體保護層與防水層之間應設置隔離層,其分格縫和表面分格縫的留設應準確,表面應密實平整。塊體材料保護層應鋪砌平整、勾縫嚴密,縫隙應均勻一致,橫平豎直,分格縫的留設方法應正確。
1.5.卷材的鋪貼方法和搭接順序、搭接寬度、附加層的處理,均應符合規範規定和設計要求。蓄水屋面、種植屋面的溢水口、過水孔、排水管和洩水孔,應符合設計要求。
2.卷材防水工程的驗收與管理維護
2.1.卷材防水工程完工後,應由質量監督部門進行檢查和核定,合格後方可簽字驗收。
2.2.卷材防水工程驗收時,應提供防水工程設計圖、設計變更單、防水工程施工方案、技術交底記錄、材料準用證、質量複試報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淋水或蓄水檢驗記錄和驗評報告等技術資料,以便存檔備查。
2.3.卷材防水工程竣工驗收後,應由使用單位指派專人負責管理。嚴禁在有防水設防的部位鑿眼打洞。若必須在這些部位增加設施時,應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水處理。
2.4.對屋面的卷材防水層,應防止重物沖擊,不得任意在屋面上堆放雜物及增設構築物,並應經常檢查防水層及其泛水節點的變化,發現問題應及時進行修復處理,並做出維修保養記錄。
2.5.對屋面防水工程,管理人員應在每年雨季、冬季前進行檢查並清掃,防止水落口、天溝、簷溝堵塞,以確保屋面排水系統暢通。
1.1.卷材防水工程不得有滲漏現象和積水現象,且坡度應符合規範規定和設計要求,排水系統應暢通。檢查屋面有無滲漏和積水、排水系統是否暢通,一般可在雨後或持續淋水2h以後進行。有可能作蓄水檢驗的屋面宜作蓄水檢驗,蓄水時間不宜小於24h。

1.2.所用的防水卷材與膠粘劑的質量,應符合標準規範規定和設計要求。對進場卷材必須抽樣複檢,合格後方可使用,並應提供材料質量證明文件和複檢報告,存檔備查。
1.3.卷材防水層的節點構造應符合規範規定和設計要求。卷材末端收頭和接縫部位必須粘結牢固,封閉嚴密,不允許有開縫、翹邊、滑移、鼓泡、皺摺、裂紋等缺陷存在。
1.4.鬆散材料保護層、淺色塗料保護層與卷材防水層應粘結牢固、色澤均勻、覆蓋嚴密。剛性整體保護層與防水層之間應設置隔離層,其分格縫和表面分格縫的留設應準確,表面應密實平整。塊體材料保護層應鋪砌平整、勾縫嚴密,縫隙應均勻一致,橫平豎直,分格縫的留設方法應正確。

1.5.卷材的鋪貼方法和搭接順序、搭接寬度、附加層的處理,均應符合規範規定和設計要求。蓄水屋面、種植屋面的溢水口、過水孔、排水管和洩水孔,應符合設計要求。
2.卷材防水工程的驗收與管理維護
2.1.卷材防水工程完工後,應由質量監督部門進行檢查和核定,合格後方可簽字驗收。
2.2.卷材防水工程驗收時,應提供防水工程設計圖、設計變更單、防水工程施工方案、技術交底記錄、材料準用證、質量複試報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淋水或蓄水檢驗記錄和驗評報告等技術資料,以便存檔備查。

2.3.卷材防水工程竣工驗收後,應由使用單位指派專人負責管理。嚴禁在有防水設防的部位鑿眼打洞。若必須在這些部位增加設施時,應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水處理。
2.4.對屋面的卷材防水層,應防止重物沖擊,不得任意在屋面上堆放雜物及增設構築物,並應經常檢查防水層及其泛水節點的變化,發現問題應及時進行修復處理,並做出維修保養記錄。
2.5.對屋面防水工程,管理人員應在每年雨季、冬季前進行檢查並清掃,防止水落口、天溝、簷溝堵塞,以確保屋面排水系統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