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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約翰塞納貝拉

    根據法律的規定職業權利有隱蔽、強制以及固定性的特點,具體特點如下:

    1、職業的社會屬性。

    人類在勞動過程中的分工現象,它體現的是勞動力與勞動資料之間的結合關系,其實也體現出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勞動產品的交換體現的是不同職業之間的勞動交換關系。這種勞動過程中結成的人與人的關系無疑是社會性的,他們之間的勞動交換反映的是不同職業之間的等價關係,這反映了職業活動職業勞動成果的社會屬性。

    2、職業的規範性。

    職業的規範性應該包含兩層含義:職業內部的規範操作要求性;職業道德的規範性。不同的職業在其勞動過程中都有一定的操作規範性,這是保證職業活動的專業性要求。當不同職業在對外展現其服務時,還存在一個倫理範疇的規範性,即職業道德。這兩種規範性構成了職業規範的內涵與外延。

    3、職業的功利性。

    職業的功利性也叫職業的經濟性,職業作為人們賴以謀生的勞動過程中所具有的逐利性一面。職業活動中既滿足職業者自己的需要,同時,也滿足社會的需要,只有把職業的個人功利性與社會功利性相結合起來,職業活動及其職業生涯才具有生命力和意義。

    4、職業的技術性和時代性。

    職業的技術性指不同的職業具有不同的技術要求,每一種職業往往都表現出一定相應的技術要求。職業的時代性指職業由於科學技術的變化,人們生活方式、習慣等因素的變化導致職業打上那個時代的“烙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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