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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用戶5060187882241

    任何儲存場所易燃可燃的管理都是非常嚴格的,嚴禁煙火,也不能有可能發生的火花現象,如,運輸車輛,電線是否老化,運輸貨物的工人與保管員穿的鞋不能有鐵釘,每個倉庫都要配置滅火器,根據面積的大小,可配備幾組滅火器。

    通風要良好每天都需要檢查一下現場狀況,照明也應人走燈滅。

  • 2 # 西域春絲路

    第一、易著火的倉庫應設在水源充足、消防車能駛到的地方,並應設在下風向。

    第二、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險品應按使用計劃限量進場。第三、進場後可燃材料在放於庫房的最小距不應小於2m,單垛體不應超過50立方,垛與垛之間的最小距離不應小於兩米,且採用不燃或難燃材進行覆蓋。

    第四、易燃露天倉庫四周內,應有寬度不小於6m的平坦空地作為消防通道,通道上禁止堆放障礙物。第五、易燃倉庫堆料場與其他建築物、鐵路、道路、架高電線的防火間距,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易燃易爆危險品應分類專庫儲存,庫房內應保持通風良好,並設置嚴禁明火標誌。還應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第七、儲量大的易燃倉庫,應設兩個以上的大門,並應將生活區、生活輔助區和堆場分開布置。

    第八、倉庫或堆料場內一般應使用地下電纜,若有困難需設置架空電力線時,架空電力線與露天易燃物堆垛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於電桿高度的1.5倍。第九、倉庫或堆料場所使用的照明燈與易燃堆垛間至少應保持1m的距離。

    第十、安裝的開關箱、接線盒,應距離堆操外緣不小於1.5m,不准亂拉臨時電氣線路。第十一、倉庫或堆料場嚴禁使用碘鎢燈,以防電氣設備起火。

    第十二、對倉庫或堆料場內的電氣設備,應經常檢查維修和管理,儲存大量易燃品的倉庫場地應設置獨立的避雷裝置。

  • 3 # 宏聯

    儲存管理

    6.1 倉儲場所按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應按GB 50016的規定分為甲、乙、丙、丁、戊5類。

    6.2 倉儲場所內不應搭建臨時性的建築物或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等確需搭建時,應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審批同意,並明確防火責任人、落實臨時防火措施,作業結束後應立即拆除。

    6.3 室內儲存場所不應設置員工宿舍。甲、乙類物品的室內儲存場所內不應設辦公室。其他室內儲存場所確需設辦公室時,其耐火等級應為一、二級,且門、窗應直通庫外。

    6.4 甲、乙、丙類物品的室內儲存場所其庫房布局、儲存類別及核定的最大儲存量不應擅自改變。如需改建、擴建或變更使用用途的,應依法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或備案手續。

    6.5 物品入庫前應有專人負責檢查,確認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6.6 庫房儲存物資應嚴格按照設計單位劃定的堆裝區域線和核定的存放量儲存。

    6.7 庫房內儲存物品應分類、分堆、限額存放。每個堆垛的面積不應大於150 m²。庫房內主通道的寬度不應小於2m。

    6.8 庫房內堆放物品應滿足以下要求:

    a) 堆垛上部與樓板、平屋頂之間的距離不小於0.3 m(人字屋架從橫梁算起);

    b) 物品與照明燈之間的距離不小於0.5 m;

    c) 物品與牆之間的距離不小於0.5 m;

    d) 物品堆垛與柱之間的距離不小於0.3 m;

    e) 物品堆垛與堆垛之間的距離不小於1 m。

    6.9 庫房內需要設置貨架堆放物品時,貨架應採用非燃燒材料制作。貨架不應遮擋消火栓、自動噴淋系統噴頭以及排煙口。

    6.10 甲、乙類物品的儲存除執行GB 15603的要求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a)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懸掛安全警示牌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b)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應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應採取隔熱、降溫措施;

    c)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及時進行安全處理,防止跑、冒、滴、漏;

    d) 易自燃或遇水分解的物品應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溼度與溫度。

    6.11 室外儲存應滿足以下要求;

    a) 室外儲存物品應分類、分組和分堆(垛)儲存。堆垛與堆垛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4m,組與組之間防火間距不應小於堆垛高度的2倍,且不應小於10 m。室外儲存場所的總儲量以及與其他建築物、鐵路、道路、架空電力線的防火間距應符合GB 50016的規定。

    b) 室外儲存區不應堆積可燃性雜物,並應控制植被、雜草生長,定期清理。

    6.12 將室內儲存物品轉至室外臨時儲存時,應採取相應的防火措施,並儘快轉為室內儲存。

    6.13 物品質量不應超過樓地面的安全載荷,當儲存吸水性物品時,應考慮滅火時可能吸收的水的質量。

    6.14 儲存物品與風管、供暖管道、散熱器的距離不應小於0.5 m,與供暖機組、風管爐、煙道之間的距離在各個方向上都不應小於1m。

    6.15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材料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並定期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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