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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英明果斷光束EU

    為了防止粗野動作和抱球跑等現象的出現,1892年由奈史密斯編寫了《青年會籃球規則》,內容歸納為五項原則十三條規則。

    五項原則是:

    (一) 採用不大的、輕的可用手控制的球;

    (二) 不准持球跑;

    (三) 嚴格限制隊員之間的身體接觸;

    (四) 球籃安裝在高處,應該是水平面;

    (五) 任何時候都不限制兩個隊的任何隊員獲得正處於比賽過程中的球。

    十三條規定是:

    (一) 可用單、雙手向任何方向扔球。

    (二) 可用單、雙手向任何方向拍球,但是不准用拳擊球。

    (三) 不准帶球跑,接球隊員可以在快速跑動中做急停接球,但必須在接球地點把球擲出。

    (四) 必須用手持球,不准用胳膊或身體夾、停球。

    (五) 不准用肩、手、腳撞、推、拉、絆、打等動作來對付對方隊員。如違反此項規則,第一次是犯規,第二次再犯規就令其停止比賽,直到投中下一個球才允許上 場。如果是故意犯規傷害對方,則取消他參加整場比賽的資格,而且不准許替補。

    (六) 用拳擊球算犯規,是違反了第三、四、五條規則所敘述的。

    (七) 如果任何一方連續犯規三次,就算對方命中1球(連續的意思是指在這期間內對方隊員未犯過規)。

    (八) 當防守者未接觸到球或干擾球,球投入筐內就算命中,如球停留在籃筐邊而對方隊員移動了籃,也算得分。

    (九) 當球出界,由對方一個隊員擲入場內。若有爭議,由裁判員在靠近出界的邊線外將球扔進場內。擲界外球時,應在5秒鐘內擲入場內。如超過5秒鐘,則判給對方發球;如故意延誤時間,則判犯規;連續3次則取消比賽資格。

    (十) 副裁判是運動員的仲裁者,他要注意犯規情況,當某隊已三次犯規時,他要報告正裁判,他有權根據規則第五條取消球員比賽資格。

    (十一)正裁判是球的仲裁者,他可以判定什麼時候(球)處於比賽狀態、球在界內屬於哪一隊和記時、記錄得分,還有其他通常由正裁判執行的職責。

    (十二)比賽在兩個15分鐘內進行,中間休息5分鐘。

    (十三)球賽時間到,以中球多者為勝。如平局,經雙方隊長同意,比賽可延至誰先命中1個球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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