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職務過失行政責任追究措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扎實安全基礎,消除事故隱患,提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實現集團企業安全奮鬥目標,創立本質安全型企業,促進企業連續、穩定、健康發展,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要求,特制訂本措施。
第二條各單位必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考評措施,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三條各單位對安全生產事故要規範追查程序,按程序、按要求嚴格考評。
第四條本追究措施適用範圍為集團企業所屬各單位。
第二章發生死亡事故的行政責任追究
第五條在工作過程中,因工死亡1人的,除對直接責任人追查處理外,對事故單位礦處級關鍵責任人給通報批評;對礦、處級單位分管責任人給行政警告處分;對事故單位負關鍵責任的科、區級幹部給行政免職處分,並處罰款500~1000元。
第六條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一次死亡2人的,除對直接責任人追查處理外,對事故單位礦處級黨政關鍵責任人給行政記大過處分;對分管責任人給行政免職處分;對事故單位的科、區級黨政關鍵責任人給行政免職處分,並處罰款1000~1500元。
第七條年度內累計因工死亡2人的,對事故單位礦處級黨政關鍵責任人給行政記過處分;年度內同一專業累計因工死亡2人的,其礦處級分管責任人引咎辭職;對事故單位科、區級黨政關鍵責任人給行政免職處分,並處罰款1000元。第八條在工作過程中,凡發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死亡事故,集團企業配合政府部門追究處理,對事故單位礦處級黨政關鍵責任人及分管責任人給行政免職處分;對事故單位科、區級黨政關鍵責任人給留用察看處分;其直接責任人按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處罰要求進行處理。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職務過失行政責任追究措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扎實安全基礎,消除事故隱患,提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實現集團企業安全奮鬥目標,創立本質安全型企業,促進企業連續、穩定、健康發展,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要求,特制訂本措施。
第二條各單位必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考評措施,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三條各單位對安全生產事故要規範追查程序,按程序、按要求嚴格考評。
第四條本追究措施適用範圍為集團企業所屬各單位。
第二章發生死亡事故的行政責任追究
第五條在工作過程中,因工死亡1人的,除對直接責任人追查處理外,對事故單位礦處級關鍵責任人給通報批評;對礦、處級單位分管責任人給行政警告處分;對事故單位負關鍵責任的科、區級幹部給行政免職處分,並處罰款500~1000元。
第六條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一次死亡2人的,除對直接責任人追查處理外,對事故單位礦處級黨政關鍵責任人給行政記大過處分;對分管責任人給行政免職處分;對事故單位的科、區級黨政關鍵責任人給行政免職處分,並處罰款1000~1500元。
第七條年度內累計因工死亡2人的,對事故單位礦處級黨政關鍵責任人給行政記過處分;年度內同一專業累計因工死亡2人的,其礦處級分管責任人引咎辭職;對事故單位科、區級黨政關鍵責任人給行政免職處分,並處罰款1000元。第八條在工作過程中,凡發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死亡事故,集團企業配合政府部門追究處理,對事故單位礦處級黨政關鍵責任人及分管責任人給行政免職處分;對事故單位科、區級黨政關鍵責任人給留用察看處分;其直接責任人按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處罰要求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