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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國家《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規定:欄杆應以堅固、耐久材料製成,並抗水平推力。當臨客高度在24.0m及以上時,欄杆高度不應低二了1.1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業、旅館、醫院、學校等建築臨開敞中庭的欄杆高度不應小於1.2m。有兒童活動場所欄杆採取防攀爬構造。當採用垂直杆件時,垂直欄杆淨距離不應大於0.11m。因此,超高層建築欄杆按以上規定執行。
臨邊防護欄杆水平推力:
搭設臨邊防護欄杆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 防護欄杆應由上、下兩道橫杆及欄杆柱組成,上杆離地高度為1.0-1.2m,下杆離地高度為0.5-0.6m。坡度大於1:22的屋面,防護欄杆應高1.5m,並加掛安全立網。除經設計計算外,橫杆長度大於2m時,必須加設欄杆柱。
2) 欄杆柱的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 當在基坑四周固定時,可採用鋼管並打入底面50-70cm深。鋼管離邊口的距離,不應小於50cm。當基坑周邊採用板樁時,鋼管殼打在板樁外側。 ② 當在混凝土露面、屋面或牆面固定時,殼用預埋件與鋼管或鋼筋焊牢。採用竹、木欄杆時,殼在預埋件上焊接30cm長的50*5角鋼,其上下各鑽一孔,然後用10mm螺栓與竹、木杆件栓牢。 ③ 當在磚或砌塊等砌築體上固定時,殼預先砌入規格相適應的80mm*6mm彎轉扁鋼作預埋鐵的混凝土塊,然後用上項方法固定。
3)欄杆柱的固定及其與橫杆的連接,其整體構造應使防護欄杆在上杆任何處,能經受任何方向的1000N力。當欄杆所處位置有發生人群擁擠、車輛沖擊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時,應加大橫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4)防護欄杆必須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網封閉,或在欄杆下邊設置嚴密固定的高度不低於18cm的擋腳板或40cm的擋腳笆。擋腳板與擋腳笆上如有孔眼,不應大於25mm。板與笆下邊距離底面的空虛不應大於10mm。接料平台兩側的欄杆,必須自上而下加掛安全立網或滿扎竹笆。
5)當臨邊的外側面臨街道是,除防護欄杆外,敞口立面必須採取滿掛安全網,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