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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劉老炮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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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源性危險源:是指系統中存在的、可能發生意外釋放的能量或危險物質,是能量主體,決定事故的嚴重程度,是事故發生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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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源 危險源 概念: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態。 危險源是指一個系統中具有潛在能量和物質釋放危險的、可造成人員傷害、財產損失或環境破壞的、在一定的觸發因素作用下可轉化為事故的部位、區域、場所、空間、崗位、設備及其位置。它的實質是具有潛在危險的源點或部位,是爆發事故的源頭,是能量、危險物質集中的核心,是能量從那裡傳出來或爆發的地方。危險源存在於確定的系統中,不同的系統範圍,危險源的區域也不同。例如,從全國範圍來說,對於危險行業(如石油、化工等)具體的一個企業(如煉油廠)就是一個危險源。而從一個企業系統來說,可能是某個車間、倉庫就是危險源,一個車間系統可能是某臺設備是危險源;因此,分析危險源應按系統的不同層次來進行。一般來說,危險源可能存在事故隱患,也可能不存在事故隱患,對於存在事故隱患的危險源一定要及時加以整改,否則隨時都可能導致事故。 實際中,對事故隱患的控制管理總是與一定的危險源聯繫在一起,因為沒有危險的隱患也就談不上要去控制它;而對危險源的控制,實際就是消除其存在的事故隱患或防止其出現事故隱患。所以,在實際中有時不加區別也使用這兩個概念。 根據上述對危險源的定義,危險源應由三個要素構成:潛在危險性、存在條件和觸發因素。危險源的潛在危險性是指一旦觸發事故,可能帶來的危害程度或損失大小,或者說危險源可能釋放的能量強度或危險物質量的大小。危險源的存在條件是指危險源所處的物理、化學狀態和約束條件狀態。例如,物質的壓力、溫度、化學穩定性,盛裝壓力容器的堅固性,周圍環境障礙物等情況。觸發因素雖然不屬於危險源的固有屬性,但它是危險源轉化為事故的外因,而且每一類型的危險源都有相應的敏感觸發因素。如易燃、易爆物質,熱能是其敏感的觸發因素,又如壓力容器,壓力升高是其敏感觸發因素。因此,一定的危險源總是與相應的觸發因素相關聯。在觸發因素的作用下,危險源轉化為危險狀態,繼而轉化為事故。 危險源辨識:識別危險源的存在並確定其特性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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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源是指一個系統中具有潛在能量和物質釋放危險的,可造成人員傷害,在一定的觸發因素作用下可轉化為事故的部位,區域,場所,空間,崗位,設備及其位置。它的實質是具有潛在危險的源點或部位,是爆發事故的源頭,是能量危險物質集中的核心,是能量從那裡傳出來或爆發的地方。
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要求GB/T 28001-2011》中的定義為,可能導致人身傷害和(或)健康損害的根源、狀態或行為,或其組合。危險源本身是一種“根源”,事故隱患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等的主體對象,或可能誘發主體對象導致傷害或疾病的狀態。
危險源應由三個要素構成,潛在危險性、存在條件和觸發因素。危險源的潛在危險性是指一旦觸發事故,可能帶來的危害程度或損失大小,或者說危險源可能釋放的能量強度或危險物質量的大小。危險源的存在條件是指危險源所處的物理、化學狀態和約束條件狀態。
危險源分級一般按危險源在觸發因素作用下,轉化為事故的可能性大小與發生事故的後果的嚴重程度劃分。危險源分級實質上是對危險源的評價, 按事故出現可能性大小可分為非常容易發生、容易發生、較容易發生、不 容易發生、難以發生、極難發生。
根據危害程度可分為可忽略、臨界的、 危險的、破壞性等級別。也可按單項指標來劃分等級,從控制管理角度,通常根據危險源 的潛在危險性大小、控制難易程度、事故可能造成損失情況進行綜合分級,根據危險源的性質、場所、設備、設施等的不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