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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用戶7298450402816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以下十六種情形通常將被確定為全部責任:

    1、追尾碰撞前車的;

    2、變更車道發生事故的;

    3、倒車、溜後發生交通事故的;

    4、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生碰刮的;

    5、綠燈放行或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

    6、進入環行路口的車未讓駛出或在環行路口內行駛的車輛的;

    7、跨越道路中心實線或者隔離實線發生事故的;

    8、逆向行駛的;

    9、右側超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頭、左轉彎、超車的車輛時發生碰刮的;

    11、衝紅燈發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頭標誌、標線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橫道、橋梁、陡坡、隧道掉頭發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暫停、停放的車輛的;

    14、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機動車進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事故的;

    16、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