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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用戶5119196148852

    歷史上關於秦朝的土地制度的記載很少,只有公元前216年秦始皇下的一道命令:“使黔首自實田。”這一句話能提供的信息太少了,以至於史學界至今還在爭論秦朝到底實行的是何種土地制度。一種觀點認為,這句話表明秦朝實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另一種觀點恰恰相反,認為秦朝實行的是高度的土地國有制。

    要想知道秦國土地制度的概況,只在一句“使黔首自實田”上爭論,想必很難爭論出所以然來。秦朝的土地制度,必然來源於秦國,而秦國的土地制度若是值得繼承,必然是來自於商鞅變法。因此,我們就從商鞅變法中關於土地制度的法令來推論秦朝究竟實行的是何種土地制度。

    在商鞅變法前,秦國實行的是土地私有制,這一制度早在公元前408年秦國推行“初租禾”時就確立了。長期以來,秦國並未對其土地制度進行大的改革,這種制度就一直持續到了商鞅變法前夕。商鞅變法時規定:“為田開阡陌,而賦稅平。”這句話也有爭論,但從實際效果來看,商鞅並沒有支持土地私有制,這句話實際上是讓國家收回土地,然後在全國範圍內重新分配。

    商鞅變法前的秦國積貧積弱,但變法後僅僅幾年,秦國就躋身於強國之列。變法前,秦國的土地是私有的,大部分土地在舊貴族手中,他們僱佣他人勞動,生產效率低下。因此,若說商鞅變法是將土地私有化從而提高了秦國的生產能力,顯然是說不通的,因為其土地原本就是私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