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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用戶0232日月同在

    回答:沒有這個規定。

    勞動法中並沒有45歲以上員工不能被解僱的規定,若非員工本人有錯誤,需給予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可以辭退。

  • 2 # 丹妮梅759

    允許辭退,勞動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單位沒有正當理由辭退員工是違法的,需要給員工做出經濟補償,但是沒有不允許辭退這樣的規定

  • 3 # 快樂的麵條nr

    勞動法中沒有滿50歲不允許辭退的單獨規定,可以參照勞動法中關於用人單位辭退的規定,具體如下:

    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