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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幹裡馬

    近期銀監會相繼發布多個監管文件,多方面規範商業銀行相關業務,相關規定波及ABS業務,對ABS產品的發行及投資產生一定影響,本文作為系列一,探討ABS在實務操作中該如何進行風險暴露計算。

    《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稿)》首次提及風險暴露,並首次將ABS納入管理範圍,提出了明確的穿透式風險暴露管理要求:(1)對於能穿透至基礎資產的最終債務人的資管產品或ABS產品,需將基礎資產風險暴露納入最終債務人的風險暴露;(2)對於不能識別基礎資產的,可不使用穿透方法,但需要將所有不能穿透的資管產品或ABS產品納入唯一的、名為“匿名客戶”的虛擬交易對手,並滿足該“匿名客戶”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淨額的15%。

    按照基礎資產“穿透”原則,ABS產品可分為穿透至單一債務人的ABS、穿透至多個債務人但集中度較高的ABS產品、可能歸入無法識別基礎資產的ABS產品和不動產類ABS,我們認為僅第一類按照《辦法》中規定的方法進行風險暴露計算相對合理,而其他三類均存在可商榷空間。

    當前四個標準化ABS產品體系中,對基礎資產為可穿透債務人進行信息披露的要求,最為明確的是:單一債務人未嘗本金餘額佔比超過15%和關聯方合計未嘗本金餘額佔比超過20%的才需要進行披露債務人的詳細信息,而大部分ABS項目均不滿足這個條件而不需要進行披露,實務操作中信息披露對ABS的“穿透式”風險暴露管理支持力度弱,大概率會導致一級市場投資效率下降、二級市場流動性更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