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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用地是指工程建設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在施工或者勘查完畢後不再需要使用的國有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因臨時建築或其他設施而使用的土地。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簡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徵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臨時用地的範圍、使用後復墾措施和審批監管責任等,表示臨時用地使用期限擬不超過2年。
臨時土地使用權限是什麼:
臨時土地使用使用權限是: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臨時用地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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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地方在臨時用地管理中面臨的範圍不統一、期限不一致等問題,徵求意見稿以“可恢復”為界定標準,明確了建設項目施工類、地質勘查類、搶險救災類臨時用地等的具體範圍。明確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不超過兩年,確需超過兩年的交通、水利、能源、管線等基礎設施建設使用的臨時用地,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重新辦理一次,期限不超過兩年。
臨時用地期滿復墾,應達到可供利用的條件。徵求意見稿明確,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監督臨時用地使用人履行復墾義務,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將臨時用地使用人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不良信息納入企業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
徵求意見稿還落實了臨時用地審批職責和監管責任。壓實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審批責任,批准占用基本農田的向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建立監管系統,強化臨時用地審批、復墾信息備案,在年度土地變更調查中嚴格臨時用地的認定,準確變更土地利用現狀,對超出規定範圍批准、超出批准有效期的臨時用地,不得按臨時用地進行變更。嚴格查處臨時用地違法行為。
回覆列表
臨時用地備案的主體是管理土地的相關單位和部門。臨時用地申請主體指經發改審批、核准、備案的工程項目主體單位,地質勘查及搶險救災主體單位。
範圍為因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搶險救災等需要,經依法審批,使用的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1.工程項目建設施工臨時用地,包括工程建設施工中直接服務於施工人員的辦公用房、生活用房、臨時工棚等;直接服務於工程施工的輔助工程包括農用地表土剝離堆放場、預製場、攪拌場、拌合站、鋼筋加工場、材料堆場、施工及運輸便道;工程建設設施中臨時性的棄土、棄渣用地;架設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線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臨時使用的土地。
2.地質勘查臨時用地,包括建設項目選址、施工等需要對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情況進行勘測,探礦需要對礦藏情況進行勘查所需臨時使用的土地。
3.搶險救災臨時用地,包括受災地區交通、水利、電力、通訊、供水等搶險救災設施和應急安置、醫療衛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4.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使用的臨時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