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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安鵬喲

    關於這個問題,如果80年代沒有領結婚證,那麼就需要證明婚姻關系的存在。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證明:

    1. 提供共同生活證明:提供夫妻共同生活的證明,例如共同生活的照片、房屋租賃合同、共同購買的物品等。

    2. 提供證人證明:提供證人證明,例如婚姻登記處的工作人員、親友等可以證明雙方結為夫妻。

    3. 提供其他證據:提供其他能證明婚姻關系存在的證據,例如郵寄的情書、銀行賬戶等。

    如果能夠證明婚姻關系的存在,就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在訴訟中,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婚姻已經破裂,例如夫妻長期分居、感情破裂等。如果法院認為證據充分,就可以判決解除婚姻關系。

  • 2 # 風鈴10934250

    1.

    不管你是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還是到法院起訴離婚:都必須有結婚證。區別只是: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時,應是雙方同時到場、帶去2人的2本結婚證。到法院起訴離婚時,由一方起訴、帶一本結婚證+離婚起訴狀+起訴的原告的身份證就行了。

    2.

    結婚證丟失:可以補辦。帶上你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從單位或村委會或居委會開證明信,到原辦理結婚證的民政局查閱婚姻檔案,調出檔案後就可以按婚姻登記檔案補辦結婚證。如果民政局的婚姻檔案轉到了檔案館,應先到當地檔案館查閱檔案、複印蓋章證明與原件一致後再到民政局補結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