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1907年《海牙第一公約》)。
(2)《關於限制使用武力以索償契約債務的公約》(1907年《海牙第二公約》)。
(3)《關於戰爭開始的公約》(1907年《海牙第三公約》)。
(4)《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1907年《海牙第四公約》)及其附件《陸戰法規和慣例章程》。
(5)《中立國和人民在陸戰中的權利和義務公約》(1907年《海牙第五公約》)。
(6)《關於戰爭開始時敵國商船地位公約》(1907年《海牙第六公約》)。
(7)《關於商船改裝為軍艦公約》(1907年《海牙第七公約》)。
(8)《關於敷設自動觸發水雷公約》(1907年《海牙第八公約》)。
(9)《關於戰時海軍轟擊公約》(1907年《海牙第九公約》)。
(10)《關於1906年7月6日日內瓦公約原則適用於海戰的公約》(1907年《海牙第十公約》)。
(11)《關於海戰中限制行使捕獲權公約》(1907年《海牙第十一公約》)。
(12)《關於建立國際捕獲法院公約》(1907年《海牙第十二公約》,未生效)。
(13)《關於中立國在海戰中的權利和義務公約》(1907年《海牙第十三公約》)。
(14)《禁止從氣球上投擲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1907)。
另外,會議還通過如下決議:承認強制仲裁原則;確認1899年會議通過的關於限制軍費的決議;8年後召開第三次和平會議。後因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第三次和平會議未能舉行。
海牙會議製定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限制作戰方法和手段等一系列規定。
①和平解決國際爭端。要求各締約國承擔“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和“盡量避免訴諸武力”的一般性義務,確定以斡旋、調停、國際調查委員會和國際仲裁等方式達到這一目標,限制傳統國際法上國家所擁有的“訴諸戰爭權”。
②確立了宣戰制度。第一次正式確立了宣戰制度,規定不宣而戰是非法的;規定戰爭開始時對敵國商船予以保護。
③作戰行為規則。作戰行為規則是海牙公約的主體部分。從陸戰、海戰、空戰等不同方面限制了作戰的方法和手段,明確和完善了合法戰鬥員、戰俘和傷病員應受到的人道待遇。確認了馬爾頓條款,即在公約中所沒有包括的情況下,平民和戰鬥員仍受那些來源於文明國家間製定的習慣、人道法規和公眾良知的要求的保護的國際法原則。
④中立國的權利與義務。編纂了中立國及其人民在陸戰和海戰中的權利與義務的法規和習慣。
海牙公約為武裝衝突法的編纂和發展奠定了基礎,其公約、宣言、聲明和章程總體上仍是有效的國際法文件。1949年的日內瓦四公約和1977年的日內瓦四公約兩項附加議定書,對海牙公約所包括的武裝衝突法規則作了確認、修改和發展。
(1)《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1907年《海牙第一公約》)。
(2)《關於限制使用武力以索償契約債務的公約》(1907年《海牙第二公約》)。
(3)《關於戰爭開始的公約》(1907年《海牙第三公約》)。
(4)《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1907年《海牙第四公約》)及其附件《陸戰法規和慣例章程》。
(5)《中立國和人民在陸戰中的權利和義務公約》(1907年《海牙第五公約》)。
(6)《關於戰爭開始時敵國商船地位公約》(1907年《海牙第六公約》)。
(7)《關於商船改裝為軍艦公約》(1907年《海牙第七公約》)。
(8)《關於敷設自動觸發水雷公約》(1907年《海牙第八公約》)。
(9)《關於戰時海軍轟擊公約》(1907年《海牙第九公約》)。
(10)《關於1906年7月6日日內瓦公約原則適用於海戰的公約》(1907年《海牙第十公約》)。
(11)《關於海戰中限制行使捕獲權公約》(1907年《海牙第十一公約》)。
(12)《關於建立國際捕獲法院公約》(1907年《海牙第十二公約》,未生效)。
(13)《關於中立國在海戰中的權利和義務公約》(1907年《海牙第十三公約》)。
(14)《禁止從氣球上投擲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1907)。
另外,會議還通過如下決議:承認強制仲裁原則;確認1899年會議通過的關於限制軍費的決議;8年後召開第三次和平會議。後因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第三次和平會議未能舉行。
海牙會議製定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限制作戰方法和手段等一系列規定。
①和平解決國際爭端。要求各締約國承擔“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和“盡量避免訴諸武力”的一般性義務,確定以斡旋、調停、國際調查委員會和國際仲裁等方式達到這一目標,限制傳統國際法上國家所擁有的“訴諸戰爭權”。
②確立了宣戰制度。第一次正式確立了宣戰制度,規定不宣而戰是非法的;規定戰爭開始時對敵國商船予以保護。
③作戰行為規則。作戰行為規則是海牙公約的主體部分。從陸戰、海戰、空戰等不同方面限制了作戰的方法和手段,明確和完善了合法戰鬥員、戰俘和傷病員應受到的人道待遇。確認了馬爾頓條款,即在公約中所沒有包括的情況下,平民和戰鬥員仍受那些來源於文明國家間製定的習慣、人道法規和公眾良知的要求的保護的國際法原則。
④中立國的權利與義務。編纂了中立國及其人民在陸戰和海戰中的權利與義務的法規和習慣。
海牙公約為武裝衝突法的編纂和發展奠定了基礎,其公約、宣言、聲明和章程總體上仍是有效的國際法文件。1949年的日內瓦四公約和1977年的日內瓦四公約兩項附加議定書,對海牙公約所包括的武裝衝突法規則作了確認、修改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