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證與反證的分類根據是證據與證明責任承擔者的關系。
所謂本證,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用於證明自己所主張事實的證據。
所謂反證,是指沒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為證明對方主張事實不真實的證據。
本證和反證與當事人在訴訟中是原告還是被告沒有關系,而與證據是否由承擔證明責任的人提出有直接關系。我們可以通過一個具體的訴訟來加以說明。
在原告訴被告要求返還借款的訴訟中,原告應當對存在借款關系負證明責任,因此如果原告提出能夠證明該借款關系成立的證據如借據,則該證據就是本證。而如果被告提出試圖證明該借款關系不能成立的證據,則該證據是反證。如果被告主張已經還款,對方的權利已經消滅,則被告對這一事實的主張應當負有證明責任,而被告為證明這一主張所提出的證據依然屬於本證,而原告提出的否認該事實主張的證據又是反證。
本證的作用在於使法院對待證事實的存在與否予以確信,並加以認定,而反證的作用則是使法院對本證證明的事實的確信發生動搖,以致不能加以認定。基於本證和反證的稱謂也表明了兩者之間的衝突關系和作用。區別本證與反證的實際效果主要在於兩者的證明標準有所不同,以便明確證明責任的歸屬。例如,本證與反證均沒有能夠達到證明的效果時,即待證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的場合,仍然由提出本證的當事人承擔不能證明的相應後果,並不要求反證一定要達到能夠使法院確信的程度,只要能夠動搖法官對待證事實的確信即可。
反證不是對對方證據的反駁性證據,人們有時容易將反證誤認為是反駁性證據。反駁性證據是一方當事人提出的針對對方所提證據,以證明該證據不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的證據,是對證據反駁的依據。反證的目的是為了證明對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不真實。
本證與反證的分類根據是證據與證明責任承擔者的關系。
所謂本證,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用於證明自己所主張事實的證據。
所謂反證,是指沒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為證明對方主張事實不真實的證據。
本證和反證與當事人在訴訟中是原告還是被告沒有關系,而與證據是否由承擔證明責任的人提出有直接關系。我們可以通過一個具體的訴訟來加以說明。
在原告訴被告要求返還借款的訴訟中,原告應當對存在借款關系負證明責任,因此如果原告提出能夠證明該借款關系成立的證據如借據,則該證據就是本證。而如果被告提出試圖證明該借款關系不能成立的證據,則該證據是反證。如果被告主張已經還款,對方的權利已經消滅,則被告對這一事實的主張應當負有證明責任,而被告為證明這一主張所提出的證據依然屬於本證,而原告提出的否認該事實主張的證據又是反證。
本證的作用在於使法院對待證事實的存在與否予以確信,並加以認定,而反證的作用則是使法院對本證證明的事實的確信發生動搖,以致不能加以認定。基於本證和反證的稱謂也表明了兩者之間的衝突關系和作用。區別本證與反證的實際效果主要在於兩者的證明標準有所不同,以便明確證明責任的歸屬。例如,本證與反證均沒有能夠達到證明的效果時,即待證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的場合,仍然由提出本證的當事人承擔不能證明的相應後果,並不要求反證一定要達到能夠使法院確信的程度,只要能夠動搖法官對待證事實的確信即可。
反證不是對對方證據的反駁性證據,人們有時容易將反證誤認為是反駁性證據。反駁性證據是一方當事人提出的針對對方所提證據,以證明該證據不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的證據,是對證據反駁的依據。反證的目的是為了證明對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不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