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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用戶2840780069930427

    一、本規範適用於井下挑頂、開幫、起底落道、輔助運輸等零散作業工程: 1、警戒位置:經現場合理推演後按措施要求設置警戒,警戒不能為躲避檢查而設置過遠(輔助運輸作業時,哪些地點可以拉設警戒帶、哪些地方不允許拉設警戒帶仍執行原規定)。

    2、設置標準:警戒帶拉設高度控制在1m-1.5m之間,應拉設平展、固定牢靠,警戒帶上的字跡應清晰反光,不得模糊不清。

    使用警戒帶設置警戒時,警戒帶拉設的長度應於巷道斷面相符,不得使用鐵絲、拉繩等材料代替。

    3、施工地點拉設警戒帶處應單另設置警示牌板進行警戒說明(輔助運輸作業區段除外)。

    警戒牌板上字跡應清晰、內容根據現場作業由施工單位擬定,如“前方挑頂、禁止進入”。

    4、需要進入施工警戒區域內時,必須提前與施工作業人員進行聯繫,經同意後方可進入(輔助運輸作業警戒除外)。

    5、作業完畢,應及時將警戒帶(含警示牌板)撤除,不得隨意吊掛在巷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