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符合特困戶申請條件,就可以申請。特困家庭:共分二類。第一類是家庭成員中有在職人員的,其領證條件為:(1)、職工本人或家庭其他成員(供養直系親屬)患大病重症,個人年自負醫療費(申報前12個月)4000元以上,且家庭年總收入(申報前12個月)除去個人自負醫療費後,人均年收入在市區“低保線”110%以下的;(2)、鰥寡孤獨和供養子女的單親職工因喪失勞動能力或就業有困難等特殊家庭;且人均收入(申報前12個月)在市區‘低保線”110%至“低保線”的。
第二類是家庭成員及在職人員的(屬下崗失業、退休退職人員)。其領證條件為:(1)、本人或家庭其他成員(供養直系親屬)患大病重症,個人年自負醫療費(申報前12個月)400O元以上,且家庭年總收入(申報前12個月)除去個人自負醫療費後,人均年收入在市區‘低保線”110%以下的;(2)鰥寡孤獨和供養子女的單親等特殊家庭,人均收入(申報前12個月)在市區“低保線”110%至“低保線” 的。
法律依據:《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第四條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一)無勞動能力;(二)無生活來源;(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一)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三)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前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淨收入、轉移淨收入等各類收入。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優待撫卹金、高齡津貼不計入在內。第七條 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認定標準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製定,並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第八條 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履行義務能力:(一)特困人員;
法律分析:符合特困戶申請條件,就可以申請。特困家庭:共分二類。第一類是家庭成員中有在職人員的,其領證條件為:(1)、職工本人或家庭其他成員(供養直系親屬)患大病重症,個人年自負醫療費(申報前12個月)4000元以上,且家庭年總收入(申報前12個月)除去個人自負醫療費後,人均年收入在市區“低保線”110%以下的;(2)、鰥寡孤獨和供養子女的單親職工因喪失勞動能力或就業有困難等特殊家庭;且人均收入(申報前12個月)在市區‘低保線”110%至“低保線”的。
第二類是家庭成員及在職人員的(屬下崗失業、退休退職人員)。其領證條件為:(1)、本人或家庭其他成員(供養直系親屬)患大病重症,個人年自負醫療費(申報前12個月)400O元以上,且家庭年總收入(申報前12個月)除去個人自負醫療費後,人均年收入在市區‘低保線”110%以下的;(2)鰥寡孤獨和供養子女的單親等特殊家庭,人均收入(申報前12個月)在市區“低保線”110%至“低保線” 的。
法律依據:《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第四條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一)無勞動能力;(二)無生活來源;(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一)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三)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前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淨收入、轉移淨收入等各類收入。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優待撫卹金、高齡津貼不計入在內。第七條 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認定標準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製定,並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第八條 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履行義務能力:(一)特困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