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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變更承租人條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沒有其他住房。
公租房變更承租人準備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四)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注銷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籤的同意過戶協議公證書;
(六)過戶申請書。
辦理流程:
1.承租家庭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承租人,填寫變更書面申請,明確變更原因。產權單位核定家庭各項費用均已結清後,收齊承租人身份證、戶口本、租賃合同、死亡證明、共同申請人同意變更意見書等材料後,報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請戶籍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
2.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家庭申請情況進行複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條件的,應在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15日內將同意變更意見反饋給產權單位;公示有異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複核。
3.產權單位在接到反饋意見,為家庭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租賃期限為原合同剩餘期限。
4.經複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條件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資格的決定,並在15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產權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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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沒有產權人,業主只有承租權,沒有轉讓權,所以公產房不是想賣給誰就能賣給誰,也無法繼承或辦理婚前公證。公產房交易步驟是先由房管局下屬部門對賣方進行評估,同時由房管站驗房。
公有住房承租權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條件的,特別是原承租人死亡時,承租權並不能像其他可繼承的財產權一樣適用《繼承法》的規定來繼承。但對於符合承租條件的承租人要變更承租人姓名延續承租的,經過住房部門同意是可以變更的。
(1)房屋總價值的評估費:房屋評估總價值的1%。
(2)合同印花稅:房屋總價值的0.05%。
(3)產權登記費用:100元。
(4)契稅:房屋評估總價值的1.5%。若是法定的繼承人,那麼就可以不需要繳納這個稅費。
根據法律規定,公房不能繼承,只能租賃。《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也有具體的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公民在其父母生前長期與他們共同居住,則依法享有房屋的繼續承租權,單位不能單方面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回覆列表
準備承租人死亡證明等材料去政府相關部門辦理更名手續即可。
申請辦理更名時應提交的資料
1、更名申請書;
2、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查看原件留複印件);
3、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注銷證明(查看原件留複印件);
4、符合更名條件的家庭成員共同協商簽訂的同意更名的協議書;
5、住房情況證明;
6、直管公房租賃合同;
7、申請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件(查看原件留複印件);
8、訴訟離婚的,提交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查看原件留複印件);協議離婚的,提交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和離婚證(查看原件留複印件);
9、承租人與配偶不是同戶籍的,提交結婚證(查看原件留複印件);
10、與原承租系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關系的,提供關系證明資料。
1.申請人向所管轄房管站房管員遞交申請報告,房管員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查驗,並簽署處理意見;
2.材料齊全並符合規定的,由房管站、房管所、租賃管理科對申請人的居住情況和房屋狀況在內進行調查核實;
3.調查核實後,房管所簽署意見報租賃管理科、分管副主任、主任審核。由公房管理處按受理批次報市房管局審批;
4.經市房管局批准後,由房管所將更名的基本情況在房屋所在地公示,;
5.公示無異議後,由市房管局產權產籍科下發更名通知給公房管理處,公房管理處再轉發通知房管所,由房管所通知申請人到租賃管理科辦理手續;
6.租賃管理科辦理完更名手續後,及時將相關資料與信息傳遞至房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