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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我猜你猜不猜

    1、必須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

    2、勞動者原本不能勝任工作,被調崗後仍然不具備適任能力,用人單位可以提起通知或者支付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

    3、調整前應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釋義務;

    4、其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 2 # 153253153153

    1、調整崗位必須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調整後的崗位與調整前的崗位應有一定的關聯,譬如把銷售經理調整為銷售主管可以認定為合理的,而把財務經理調整到銷售崗位則可能欠缺合理性。

    2、勞動者被調崗後能勝任新的工作,如果不具備適任能力,用人單位還應當負責培訓教育,以使勞動者能適應新的工作崗位。

    3、調整前應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釋義務,做到有理有據(注意保留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