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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溪林清軒

    校車超速20%以上的處罰如下:

    1、駕駛校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一次記12分,處200元罰款。

    校車駕駛人因超載記滿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校車駕駛資格,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換領機動車駕駛證,並通報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

    2、駕駛校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記9分,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3、駕駛校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記6分,處200元罰款。

    4、從事校車業務,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構成危險駕駛罪,根據刑法規定,處拘役並處罰金。

    校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於校車嚴重超速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校車行駛時速規定: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於前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四)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七)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9分:

    (一)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的;

    (四)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汙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六)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七)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