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借調是指因工作需要暫時將工作人員從原單位借用到其他單位幫助工作的行為。為進一步規範我辦工作人員借調工作管理秩序,嚴肅人事調配紀律,增強人員借調工作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調動幹部工作的積極性,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因工作需要借調人員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本部門工作人員不足,不能保證如期完成上級部門或本辦安排部署的重點任務、專項工作或階段性任務的。
2.因專項工作設立臨時機構,所需人員無法在編制內配備的。
3.其他需要借調人員的特殊情況。
第四條 擬借調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機關、下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2.思想素質好,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具備較強的責任心和奉獻精神;
3.具備借調崗位工作所需的能力和身體條件。
第五條 工作人員借調期限
每次借調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六條 借調人員審批程序
1.各處室(單位)因工作需要借調人員的,應填寫《借調人員審批表》,寫明借調事由、借調時限、借調人員基本情況等,申請借調部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應事先與借調人員所在單位負責人和分管領導溝通並徵得同意,經雙方部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審籤後,呈請辦黨組研究審定。辦黨組會議研究通過後,由人事管理部門完成借調手續。
2.借調期滿後,借調部門按時限將借調人員歸還原所在單位,並及時向人事管理部門報備。
第七條 借調人員的管理
1.借調部門應加強對借調人員的管理監督,了解借調人員思想、工作和生活狀態,做到嚴管厚愛。
2.借調期間,借調人員與原單位的人事關系不變。借調人員在借調單位工作不足6個月的,在原單位參加年度考核。在借調單位工作超過6個月的,由借調單位提出年度考核評定等次意見,並向原單位反饋。
3.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要服從借調部門工作安排,嚴格遵守各項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
4.借調期內,如遇原單位評先評優、競爭上崗、崗位調整、職稱晉升等情況,原單位應將借調人員與在編在崗人員同等對待,做好借調人員定員、定崗、定級工作,保證公開、公平對待借調人員。
第一條 借調是指因工作需要暫時將工作人員從原單位借用到其他單位幫助工作的行為。為進一步規範我辦工作人員借調工作管理秩序,嚴肅人事調配紀律,增強人員借調工作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調動幹部工作的積極性,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因工作需要借調人員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本部門工作人員不足,不能保證如期完成上級部門或本辦安排部署的重點任務、專項工作或階段性任務的。
2.因專項工作設立臨時機構,所需人員無法在編制內配備的。
3.其他需要借調人員的特殊情況。
第四條 擬借調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機關、下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2.思想素質好,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具備較強的責任心和奉獻精神;
3.具備借調崗位工作所需的能力和身體條件。
第五條 工作人員借調期限
每次借調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六條 借調人員審批程序
1.各處室(單位)因工作需要借調人員的,應填寫《借調人員審批表》,寫明借調事由、借調時限、借調人員基本情況等,申請借調部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應事先與借調人員所在單位負責人和分管領導溝通並徵得同意,經雙方部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審籤後,呈請辦黨組研究審定。辦黨組會議研究通過後,由人事管理部門完成借調手續。
2.借調期滿後,借調部門按時限將借調人員歸還原所在單位,並及時向人事管理部門報備。
第七條 借調人員的管理
1.借調部門應加強對借調人員的管理監督,了解借調人員思想、工作和生活狀態,做到嚴管厚愛。
2.借調期間,借調人員與原單位的人事關系不變。借調人員在借調單位工作不足6個月的,在原單位參加年度考核。在借調單位工作超過6個月的,由借調單位提出年度考核評定等次意見,並向原單位反饋。
3.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要服從借調部門工作安排,嚴格遵守各項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
4.借調期內,如遇原單位評先評優、競爭上崗、崗位調整、職稱晉升等情況,原單位應將借調人員與在編在崗人員同等對待,做好借調人員定員、定崗、定級工作,保證公開、公平對待借調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