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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後,大家最關心的就是責任問題,不管是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我們經過漫長的等待後,都會拿到一個蓋有公安部公章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如果這個結果您不服,應如何處理呢?今天就跟大家分享一下關於責任複核的時間問題當我們收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需要在收到交通事故責任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交管部門提出書面的複核材料。大家一定要注意這個時間,三個工作日內一定要提出,否則這個複核就無法受理了。節假日是不計算在這三日內的。
舉個例子,比如您是在2018年11月15日領取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那麼您就必須在2018年11月20日之前提交複核材料。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複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複核以一次為限。
三十天內
複核會在三十天內完成。一般來說對認定書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核,而且複核以一次為限。申請複核的時候要明確請求以及理由和主要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