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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總體要求:

    1、企業必須規範建設“清汙分流、雨汙分流”系統,並保持正常使用;

    2、原則上,企業清下水不得排入明渠水系,若確需排放的企業必須向園區環 保分局、汙水處理廠申請同意,且清下水排放口必須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與 園區監控中心聯網;

    3、企業排放的雨水、清下水必須達標,對超標排放的實施嚴厲查處;

    4、原則上,一個企業只允許設置一個雨水清下水排放口、一個排汙口通向園 區汙水處理廠的“一企一管”,即“一企兩管”;若確需設置多個雨水清下水排 放口的,須向園區環保分局、汙水處理廠申請同意後方可建設,嚴禁私設排放口; 5、雨水清下水、汙水排放口應符合“一明顯,二合理,三便於”的要求,即環 保標誌明顯;排汙口設置合理,排汙去向合理;便於採集樣品、便於監測計量、 便於公眾參與監督管理; 三、具體實施規範: 一收集 企業清下水、汙水必須通過管道有效收集、輸送至規定的收集系統內;原 則上,企業雨水必須使用地面明溝進行收集、輸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