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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處理過程中,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有關事務。但接受處罰等不能由他人代辦的事項,只能親自處理,不能由他人代辦。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三條 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權限。參加調解時當事人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擴展資料: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交強險賠償的損失,由第三者責任險進行賠償,對於標的車及標的車上人,標的車駕駛員的賠償由車損險,車上人員和駕駛員座位險進行賠償。
可以委託人去!你是委託人,他是受委託人!委託書,本人信息,(出生年月,省份證號,電話號碼,住址)本人與誰的交通事故一案,本人委託a代為處理a的信息。委託權限是代為簽收法律文書,代為調解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