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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據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噴淋頭安裝規範如下:噴頭應布置在頂板或吊頂下易於接觸到火災熱氣流並有利於均勻布水的位置。

    2、當噴頭附近有障礙物時,應符合本規範7.2節的規定或增設補償噴水強度的噴頭。

    3、直立型、下垂型噴頭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噴頭的間距及相鄰配水支管的間距,應根據系統的噴水強度、噴頭的流量係數和工作壓力確定,並不應大於表7.1.2的規定,且不宜小於2.4m。

    4、除吊頂型噴頭及吊頂下安裝的噴頭外,直立型、下垂型標準噴頭,其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小於75mm,不應大於150mm。

    5、當在梁或其他障礙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噴頭時,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大於300mm,同時濺水盤與梁等障礙物底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於25mm,不應大於1OOmm。

    6、在梁間布置噴頭時,應符合本規範7.2.1條的規定。

    7、確有困難時,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大於550mm。

    8、梁間布置的噴頭,噴頭濺水盤與頂板距離達到550mm仍不能符合7.2.1條規定時,應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設噴頭。

    9、密肋梁板下方的噴頭,濺水盤與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於25mm,不應大於1OOmm。

    10、淨空高度不超過8m的場所中,間距不超過4×4(m)布置的十字梁,可在梁間布置1只噴頭,但噴水強度仍應符合表5.0.1的規定。